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人才工作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山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山西省高端人才工作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晋政办函[2011]101号)精神,我厅拟定了《山西省高端人才工作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山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西省高端人才工作院士咨询
指导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省高端人才工作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为山西省人民政府非常设的高端人才工作决策咨询和科技合作攻关、服务指导机构,是我省加强与全国“两院”院士密切联系、开展人才技术合作的重要纽带,是发挥高端人才优势,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搭建我省联系“两院”院士的工作平台,建立合作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合作的环境和条件,丰富合作内容和方式,发挥“两院”院士在我省科技创新和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和综改区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我省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两院”院士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预案;
    (二)对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涉及到的重大工程及技术项目和重点学科建设,组织院士进行专题咨询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需求,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地研发人员开展联合研究,研究重大理论、方法,研发重大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品牌; 
    (四)引进院士及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五)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联合培养我省高端创新型人才;
    (六)邀请院士及其团队共同组织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牛仁亮同志担任;6名副主任分别由“两院”院士彭?墀、谢克昌、王一德和省政府副秘书长崔国红、省人社厅厅长张健、省财政厅厅长郑建国同志担任;委员由各院士工作站选聘的全国“两院”院士担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内设若干山西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部门决策咨询和企事业单位创新需要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省内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为依托,联合进行专题调研咨询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咨询组织及科技创新平台,旨在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产业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成员若干名。站长由设站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站长1名由选聘的全国“两院”院士担任,另1名由设站单位专家担任;成员由选聘的全国“两院”院士及其团队成员和设站单位专家及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组成。
    四、委员选聘资格及程序
    第八条  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选聘的委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高尚、客观公正,关心支持山西综改区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事业,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山西建设服务,为山西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所急需的全国“两院”院士,年龄一般应在75岁以下。
    第九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院士工作站需要,主要由院士工作站从全国“两院”院士中按照“开放、急需、择优、自愿”的原则进行选聘,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选聘程序如下。
    (一)院士工作站选聘推荐。院士工作站根据需要在全国公布需求信息,对有关院士进行选聘,并向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建议名单。
    (三)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名单提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四)正式入选的委员,由省政府发给《聘书》,并享受和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五、工作方式
    第十条  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活动以委员为骨干,以院士工作站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引进、科技咨询、课题研究、项目开发和技术指导活动,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就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和决策预案,为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和帮助。
    (二)根据全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产业优化提升、成果转化及产品研发等科技创新需要,由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与选聘的院士及其团队进行合作研究。
    (三)根据我省高端人才培养需要,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或院士工作站有重点不定期的组织院士开展技术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委员可根据个人专长和研究的领域,就山西转型跨越发展中生态建设、环境治理、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通过编印工作简报和信息等形式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领导和部门。
    (五)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每年集中活动一次,开展专题调研、讨论和咨询、指导,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六、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健全组织。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建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切实做好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院士工作站的组建和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院士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协调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制度。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完善的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确保院士工作站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委员待遇。正式选聘的委员,享受《山西省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等全省重大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资金保障。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及工作站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财政按需提供保障。
    七、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两院”与我省地方合作,引导“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聚集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并建立长效科技项目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山西省高端人才工作院士咨询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部门咨询和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省内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为依托,联合进行专题调研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咨询组织和科技创新平台,旨在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产业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设站主管部门)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我省与“两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建立合作关系,为院士工作站的建立奠定基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和专业设置等问题;负责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审批、绩效评估等。
    第五条  各设站主管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市或本部门、单位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和院士及其团队成员的聘任、推荐工作;调度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营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我省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两院”院士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预案;
    (二)对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涉及到的重大工程及技术项目和重点学科建设,组织院士进行专题咨询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需求,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地研发人员开展联合研究,研究重大理论、方法,研发重大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品牌; 
    (四)引进院士及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五)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联合培养我省高端创新型人才;
    (六)邀请院士及其团队共同组织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申请单位若属企业,其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二)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
    (三) 与相关领域1名(含1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有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或产业化研发活动,并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 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山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附后),经设站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评估,符合要求的经省院士专家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批准设立并统一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山西省××××(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山西省××××(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十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实验区、以及建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第十一条  设站主管部门应制订本部门院士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团队成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其配备科研助手。
    第十二条  设站主管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愿申报,常年受理,定期认定,年度考核。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予以重新认定。管理期间对取得显著成绩的院士工作站给予表彰或奖励;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绩效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设站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全面工作总结,经院士签字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对经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省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与10万元建站资助。院士工作站从省外引进聘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山西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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