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原市小店区促进商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五条(修订稿)的通知

小店区政〔2025〕8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太原市小店区促进商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五条》(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小店区促进商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十五条(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推动数字消费、绿色消费、智能消费、首店经济以及夜经济发展等,充分激发消费活力,营造良好的商贸服务业发展环境,特修订促进商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五条。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加快发展

第一条 鼓励发展商业综合体。新开业年零售额3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开业后入驻率6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华北首店、山西首店、太原首店(参照山西省首店项目申报分指南品牌名录),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时给予落地的首店主体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商业综合体举办三日以上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3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9万元。

二、鼓励汽贸企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鼓励新开业汽贸企业。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汽贸企业或二手车汽贸企业新开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能源汽贸企业新开业,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依托国家、省、市以旧换新政策,适时开展区级以上汽车促销活动。汽贸园或第三方组织15家以上汽车品牌,举办三日以上的促销等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10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20万元。

三、鼓励酒店加快发展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端酒店。新开业并投入运营的高端品牌酒店(参照山西省首店项目申报分指南品牌名录),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酒店办会。酒店承接研讨会、会展等活动,会期1日以上且线下参会人员达100人以上,每次会议、会展等活动,给予酒店奖励2万元,每年每家酒店最高奖励6万元。

四、鼓励餐饮企业加快发展

第八条 鼓励新开业美食品牌。开设市级以上餐饮品牌首店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 鼓励餐饮企业促销。餐饮企业举办三日以上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营业额2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五、鼓励超市加快发展

第十条 鼓励发展大型超市。新开业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5000平方米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超市举办三日以上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六、鼓励数码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数码综合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开业后入驻率达60%以上的数码综合体,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10000平方米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销售模式。新开业单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数码展厅或者3C等线下体验店,给予线下体验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数码企业或第三方举办三日以上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2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七、鼓励家电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新开业家电企业。新开业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电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家电企业或第三方举办三日以上促销等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八、鼓励家居建材综合体加快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新开业家居建材综合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新开业后入驻率达60%以上的家居建材综合体,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筑面积超15000平方米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家居建材企业或第三方举办三日以上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销售额5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九、鼓励商贸类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新开业商贸类服务业企业。新开业300平方米以上的律所等其他商业服务业或2000平方米以上的家政、洗浴等居民服务业,开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商贸类服务业企业举办三日以上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营业额2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小店区运营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类服务业企业,按照销售收入(认定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鼓励发展夜间经济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夜经济。鼓励企业或者第三方承办年货、民俗、灯会等繁荣经济的活动,举办7日以上且设置摊位50家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举办15日以上的再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打造夜景地标。鼓励商业综合体、餐饮企业、楼宇建筑等新改扩建夜景地标,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5万元。

十一、鼓励提升商业能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承化发展。“中华老字号”“三晋老字号”“太原老字号”等在小店区新开设门店,每新开设一家门店分别给予“中华老字号”企业5万元、“三晋老字号”企业3万元、“太原老字号”企业2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连锁化发展。鼓励小店区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每新开一家连锁门店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运营主体,每新开一家连锁门店给予运营主体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6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品质化发展。入选年度“山西省零售业50强”等省级荣誉称号的(认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年度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鼓励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主体或第三方举办(区级以上且参与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演艺、赛事、展会等活动,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校友组织或第三方举办有关校友经济的年会、论坛、研讨会等,会期1日以上且线下参会人员达100人以上,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2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6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商协会等)牵头组织举办区级以上促销活动或承办启动仪式,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推广“大美小店”。企业或第三方组织(机构、商协会等)宣传推广“大美小店”系列产品,新开设营销摊位且推广运营30天以上的,每新开一家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培育“演唱会经济”。鼓励企业或者第三方布置演唱会相关“明星公仔”等IP形象,摆放10日以上的,每次每个给予承办方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二条 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本投资商圈,对商业企业项目选址、智慧商圈建设、场所升级改造、广告牌匾设置、消防验收、公共交通等方面,政府部门给予便利化支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重点商圈企业延长经营时间,在周末、节假日、重大赛事等时机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发展夜间经济,并提供交通、城管、治安等综合执法、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商业业态外,珠宝金银首饰等综合体开业奖励标准,参照数码综合体开业标准进行奖励。因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其他“以旧换新”商业业态开展促销活动的,参照现行“数码、家电、家居”等促销活动给予扶持和鼓励。

十四、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款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以后在小店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主体,条款中“以上”“超过”等相关词汇,均表示含对应数值,“以下”等相关词汇均表示不含对应数值。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小店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上级部门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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