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九条举措》的通知

市市监信用字〔2025〕7号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市综合执法队:

现将《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九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九条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切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部署要求,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安排,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水平,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晋中市实际,制定如下九条举措:

一、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降低信用修复申请门槛,我局将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所需材料。企业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信息时,除提交申请表和守信承诺书(以及场地证明)外,一般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年度报告未按时公示、经营场所变更等情况,相关信息可通过市场监管系统自动查询确认,无需申请人再次提交相关证明。特别是涉及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整改违法行为后的修复申请时,若通过市场监管系统可查询相关履行情况,将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所有信用修复申请表及守信承诺书的格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下载,确保程序简便、透明。

二、压缩修复办理时限

为提升信用修复的办理效率,我局将严格压缩修复申请的办理时限。具体规定如下: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等情况的,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需要更新信息的,4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将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等,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及时更新移出信息

对于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我局将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避免企业因“信用污点”而长期受限。对于已完成修复的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信息应在修复完成后及时更新,并通过各大信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确保企业恢复正常信用状态。此举将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其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四、开通基层监管人员信用修复微查询系统

为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我局将为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基层监管人员开通专属的信用修复微查询账号,赋予其查询企业信用修复进度、历史记录等详细信息的权限。此项举措旨在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服务质量,使其能够根据企业的信用修复状态,提供针对性指导和建议,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信用修复申请。此外,基层监管人员将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主动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确保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顺利、高效地完成各项程序。

五、实现跨省异地信用修复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跨省经营的企业,我局将积极推进跨省异地信用修复服务。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进入“信用修复”栏目,点击“一键申请”功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即可完成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的修复申请。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和数据传输通道,企业可在不同省份之间无缝对接,避免重复跑腿,简化信用修复流程,提升办事效率。

六、实现信用修复结果互认共享

为确保信用修复信息的准确流转,我局将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修复结果,将通过省市场监管局每日共享至省发展改革委;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修复信息,将由省发展改革委修复,并通过其每日共享至省市场监管局。通过这一信息共享机制,将有效避免多头修复的重复工作,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更加顺畅,提升信用修复服务的效率。

七、开展精准信用修复提醒服务

为确保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不遗漏任何修复机会,我局将利用大数据和智能分析系统,筛选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并在企业满足修复条件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多渠道向企业发送信用修复提醒通知。通知将详细列明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必备材料及办理期限等关键信息,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信用修复的相关要求。同时,若企业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提供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协助企业完成线下修复申请。

八、完善信用修复政策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政策反馈机制。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收集企业对信用修复政策的反馈意见与建议,尤其是企业在修复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困惑,及时进行政策解答和调整。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渠道,如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收集反馈,确保信用修复政策精准有效地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形成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

九、深化信用修复领域的跨部门协同合作

在信用修复工作中,推动跨部门协同合作,确保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无缝衔接,形成合力推进修复工作的整体优势。加强与法院、税务、公安、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通过共享信用修复信息、协同办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等方式,实现资源互补和政策支持的最大化。特别是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和解等特殊情况,形成跨部门协同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用修复服务,切实为企业提供精准、及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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