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场化引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规字〔2025〕7号

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晋人才〔2025〕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猎头机构发展,完善通过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机制,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作用,现将《市场化引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12月30日

市场化引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高我省人才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完善通过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机制,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作用,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猎头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引才是指猎头机构受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委托,从省外新引进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山西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执行;所称的急需紧缺人才主要指各类用人单位引进的计税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中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的猎头机构。

第六条  注册登记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猎头机构从省外为我省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A、B、C、D类,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猎头机构从省外为我省用人单位引进计税年薪10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急需紧缺人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金;引进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中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的,给予5万元/名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同一猎头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用人单位委托猎头机构从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按照猎头服务费的60%给予用人单位奖励,同一用人单位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场化引才奖励办法采用年度申报制,每年3月1日开始申报上一年度奖励资金,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猎头机构(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社会公示、资金拨付及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猎头机构申报市场化引才奖励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市场化引才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人才引进过程中猎头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人才推荐报告、服务费打款证明等(复印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加以注明或者涂抹隐去;

(四)所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所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所引进人才上一年度个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为所引进人才缴纳的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报市场化引才奖励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市场化引才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二)人才引进过程中猎头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人才推荐报告、服务费打款证明等(复印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加以注明或者涂抹隐去;

(三)所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所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所引进人才上一年度个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为所引进人才缴纳的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机构(单位)申报。在省本级注册登记的我省猎头机构、用人单位和省外注册登记的猎头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我省其他猎头机构、用人单位按照注册登记地向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材料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省本级注册登记的猎头机构、用人单位和省外注册登记的猎头机构的申报材料;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我省其他猎头机构、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猎头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评审,核实所引进的人才在岗情况后,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建议名单和对应的奖励金额。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以对猎头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会议研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拟奖励名单和金额进行会议研究,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猎头机构、用人单位以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社会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猎头机构和用人单位名单以及对应的奖励金额,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及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同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引进人员应为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山西省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已全职到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薪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包括股权分红、人才在省外兼职及其他个人获得的奖励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  猎头机构和用人单位违规套取奖励资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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