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印发《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综改区人力资源部,各创业指导专家团成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的规范管理,有效发挥专家智库的作用,提升我市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的规范化运作和专业化水平,制定《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管理办法.doc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创业就业服务水平与效率,规范管理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队,并充分激活社会优质资源在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中的巨大潜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是由创业就业专家组成的服务团队,主要承担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与创业就业项目评审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创业就业专家,是指热心支持创业就业工作、认同专家团服务理念、符合相关遴选标准,并自愿为创业就业者提供知识、经验和技术等资源支持的个人。

第三条 创业就业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后聘任关系自动终止。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专家意愿及过往服务评估情况,按程序重新组织选聘。

第四条 专家团成员应在国家法律与政策框架内开展指导工作,并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专家聘期的终止而解除。

第二章 创业指导专家团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的成员选聘,不受区域、身份及年龄限制,主要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成功创业者,涵盖传统行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领域,并包括在人社部门主办的历届山西省、太原市创业星火大赛中,入围省级或市级决赛的获奖者;

(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职业经理人,以及在法律、会计、审计、人力资源、产权保护等领域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创业教育研究的讲师以上专家学者;

(四)银行、风投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投融资运作的4年及以上专家;

(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就业政策4年及以上的人员;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从事创业培训工作4年及以上;

(七)创业载体、劳务品牌运营方管理层或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从事相关工作4年及以上;

(八)其他在创业服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 

第六条 创业就业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过硬,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治观念与品德修养良好,能够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国家、山西省及太原市创业就业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或专业技术能力,了解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有创办、经营管理企业的经历,在创业服务领域有某项或多项专业特长,具有4年及以上工作或服务经历;

(三)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爱创业就业事业,自愿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乐于奉献;

(四)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与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及引导,并拥有成功辅导创业者实现创业的实绩;

(五)对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充满热情,愿意全情投入;恪守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市人社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创业就业专家的职责与服务内容

第七条 服务对象

创业就业专家主要面向以下群体提供创业指导服务: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同时覆盖城乡各类有创业就业意愿的劳动者以及初创创业主体经营者。

第八条 服务内容

(一)创业咨询服务:为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或已在创业过程中的创业者,提供涵盖项目策划、项目评估、开业指导、风险评估、经营管理、人力资源、融资贷款及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咨询;
  (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宏观指导,帮助提升创业能力、规避创业风险、提高创业实效。可根据需要,接受创业者委托,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结对帮扶,并提供持续跟踪服务;
  (三)参与创业就业专题活动。积极参加创业讲座、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赛、政策宣讲、就业调研座谈等相关专题活动;

(四)参与创业就业项目评审。根据人社部门安排,参与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创就业服务中心、创业项目库、劳务品牌建设等评审、论证,并根据实际提出指导性建议,提高项目质量;

(五)为创业项目提供全方位技术赋能。 为创业者扫清技术障碍,在项目各阶段提供专业支持,为成功保驾护航;

(六)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创业就业相关活动。

第九条 主要职责

创业就业专家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及技术资源等优势,为创业者和就业人员提供包括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技术支持等多方面的帮助与服务。

第四章 创业就业专家管理

第十条 信息公开公示

创业就业专家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创业者可通过市人社局、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市创就业服务中心等网站查询专家信息。

(一)日常管理与评估。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创业就业服务工作量,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对专家的工作实绩进行动态评估,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续聘,优秀的给予表彰,并推荐评省级创业就业专家;

(二)服务要求。创业就业专家需秉持专业、严谨、公正的态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指导与评审服务;

(三)对接服务。鼓励创业者可通过电话、线上平台预约等方式在太原市云孵化平台或市创就业服务中心预约申请创业就业专家。由市创就业服务中心匹配创业就业专家,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对面指导;对于特定需求或重点帮扶对象,可组织创业就业指导专家预约上门提供指导服务;

(四)创业就业专家创业就业项目评审由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取,局纪检工作人员监督。

第五章 创业就业专家的招募和退出

第十一条 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的选聘遵循“政府主导、面向社会、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初审推荐、审核聘任的程序进行。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聘任为专家团成员,并统一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创业就业专家在聘任期内,人社部门负责评审、服务期间管理,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经服务对象多次反馈(累计3次及以上)不满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拒绝工作安排的;
  (四)利用专家身份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聘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言论和行为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市人社部门在作出解聘决定前,应告知专家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创业就业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创业就业专家参加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业实训、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品牌基地评审,创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山西省《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和《关于印发《“创业太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人社发[2024〕39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创业就业专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服务关系基于自愿原则建立。专家提供的所有咨询与指导意见,均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仅供服务对象决策参考,不构成对其生产经营的实质性决策。因此,专家不对服务对象的项目盈亏承担任何责任,由服务对象自行决策所产生的全部经济与法律后果,均与专家无关。专家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或从事任何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后果,由专家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太原市创业专家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人社发〔2020〕30号)废止。本办法由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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