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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支持对象

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②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④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①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③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①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②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③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政策奖励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奖励政策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奖励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4)综改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奖励政策

对于有核心技术、有人才团队、有创新能力、有市场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评审,可采取拨投结合、先投后股、以投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奖励依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综改规发〔2025〕1号)

(5)太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奖励政策

① 太原市奖励

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

奖励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22〕17号)

② 晋源区奖励

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积极争取市级3万元补助,区财政给予1.5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积极争取市级3万元补助,区级再给予1.5万元补助。

奖励依据: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委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源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源委发〔2019〕5号)

③ 清徐县奖励

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

奖励依据:关于印发清徐县创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12日)


申报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1)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2)自主评价

① 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② 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信息确认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① 《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② 《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③ 《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④ 《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4)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5)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申报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1)企业自评表(必填);

(2)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

(3)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

(5)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

(6)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

(7)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

(8)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

(9)其他。


申报时间

2025-06-30 至 2025-09-30

其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1)2025年度,评价系统将于6月30日—9月30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公示。

(3)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4)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5)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6)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7)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8)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我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9)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10)企业诚信。

① 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11)日常监督

①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服务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确保管理服务范围无死角、无交叉,在年底前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加强对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和享受政策情况,协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质量。

③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处理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投诉、举报,并做好核实处理。积极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及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汇总。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理。

④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主体责任,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2)集中抽查

①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② 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③ 评价工作机构在线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重点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等。评价工作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可提出其他的抽查内容。

④ 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13)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14)跟踪服务。

①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查样本库,组织相关企业于每季度末在线填写统计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③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服务,发挥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核心载体作用,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建立多层次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④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注重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和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等进行总结,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实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专题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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