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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运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报

支持对象

聚焦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现代农业、信息技术等前沿领域,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高价值发明专利和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助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全面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引领、支撑作用,具备良好的应用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2)鼓励入驻“晋创谷·运城”的企业、省级重点专业镇、省级重点产业链、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等重点企业申报市级计划项目,同等条件给予倾斜支持。

(3)申报单位须是在运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风投机构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申报主体应当分工明确、优势互补、责权利清晰,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投入比例、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4)申报单位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

(5)转化成果须是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等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

(6)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7)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196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如为聘用人员,须提供聘任证明。


政策奖励

(1)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的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并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

(2)经运城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按交易额的3%奖励技术经理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万元。

(3)申请资助经费仅作为引导经费,自筹经费原则上应大于申请资助资金。

奖励依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35号)


申报程序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1)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运城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2)申请项目应符合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全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按顺序与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按各类计划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项目申报组织单位。申报材料经组织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至运城市科技服务中心。

(3)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可以进入专家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① 提前三天通知企业做好考察准备(项目汇报PPT、财务报表等资料);

② 成立项目考察组,每组5—6人(考核组长1名,纪检人员1名,管理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工作组2名);

③ 提前制定考察计划,完成考察人员职责分工,商定每个项目单位的考察时间;

④ 当天收集项目考察组评分意见,并做好保密工作。

(4)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邀请专家对通过实地考察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专家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的明确结论意见。

① 专家一般要求副高以上职称,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

② 每场会议评审由5名专家组成。即技术专家3名,管理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

③ 坚持回避原则,做到竞争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专家回避。

(5)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考察及评审结果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6)对通过考察及评审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以局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运城市科技大市场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7)列入运城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签订计划任务书,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申报材料

(1)运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报书;

(2)运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2025-06-09 至 2025-07-11

其他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1)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市科技局相关部门。

(3)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两年,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4)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

(5)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6)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并经科技局相关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7)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形成验收报告后由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① 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②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③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④ 擅自修改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⑤ 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8)针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延期1年后再次进行验收,仍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形成违约项目报告,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审核,根据市科技局意见实行项目结题、追回资金等措施,结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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