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202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现将《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产业计量管理中的作用,促进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保障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审查、批准并纳入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受委派承担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有关技术评审任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查、选派、管理、共享和监督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鼓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派和使用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参与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  评审专家分为综合类和行业类,综合类专家是指全面熟知产业计量政策和制度,掌握计量基础理论,并在计量管理方面具有广泛经验,能够服务于多领域产业计量需求的专家;行业类专家是指深耕于特定产业领域,具备该产业专属计量技术知识和应用经验的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失信或违纪违法记录;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在本专业领域计量理论、测量技术、计量方法研究或应用等方面有较深造诣,且工作5年(含)以上;

(四)熟悉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掌握国内外相关产业科技创新与发展动态,从事过相关产业或行业领域的产品研发、计量测试服务等工作;

(五)熟悉所在产业与计量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标准、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评审规则,具有较好的交流沟通能力;

(六)能够按要求参加技术咨询服务和评审活动,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和义务;

(七)对产业计量工作有热情、有思路,能够积极参加产业计量相关活动,为产业计量工作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

(八)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审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担任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经审查公示,确定评审专业领域,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评审专家专业领域分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产业计量相关学科专业和应用领域制定。

第十条  评审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做好个人档案的如实建立和动态更新维护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对档案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当前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情况,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评审专业领域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变更。

第十三条  选派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评审专业领域匹配和经济合理原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见证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按照1:1.5的比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评审活动,原则上同一专家每年参与评审活动不得超过三次。评审专家组应由综合类专家和行业类专家共同组成。

因评审专家专业领域所限无法满足技术评审需求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指定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与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选派的评审专家应当与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无直接利益或竞争关系。评审前为申报单位提供过产业计量咨询服务的专家,不得被选派参加该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评审。

申报单位可以正当理由提出需要回避的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履行公正性、保密性有关承诺,如实报告与申报单位的直接利益或竞争关系。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设立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评审工作。组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选派评审专家时,从评审专家组成员中指定产生。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所评审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落实产业计量有关规定、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要求,并在工作时限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

(二)受选派承担技术评审工作超出本人被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时,提前并如实告知选派部门;

(三)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因素时,提前并主动向选派部门提出回避;

(四)保护申报单位利益,技术评审中不向申报单位提出与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评审无关的问题;

(五)遵守保密原则,保守技术评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如实、客观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七)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现场核查秩序;

(八)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九)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一)(二)(三)(四)规定的,暂停评审专家资格,视问题整改情况,恢复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评审专家资格暂停期间不得参与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五)(六)(七)(八)(九)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产业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的宣贯与培训,保持知识和能力水平持续适应所承担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库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共用。行业类专家累计参与评审次数达5次以上的,可以考虑纳入综合类专家名单。

评审专家不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不配合更新维护个人档案,或无故拒接技术评审任务、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履行责任义务情况的调查和监督可以采取查阅技术评审记录、回访或收集申报单位反馈、观察技术评审活动、问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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