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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申报

支持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发、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坚持“少而精”原则,择优部署建设中心。


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 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 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 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 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6. 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7. 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政策奖励

1. 进入筹建期的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

2.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心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予以支持。通过有关渠道,支持中心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估结果,组织中心申请后补助项目资金支持、能力提升项目等。

4. 支持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中心应依法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5. 支持中心开展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鼓励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高校院所开放短期全职研究和交流,推动建立高校院所与中心“双聘共育”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中流动。

6. 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申报程序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中心建设领域布局。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中心优先申报。

2. 主管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3.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单位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单位。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5. 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6. 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依托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填写中心评估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于筹建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中心的申请。筹建期间,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进展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组建方案开展各项任务。

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中心应按照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对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8.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xx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9.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申报材料

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


申报时间

2026-02-01 至 2031-02-01

其他

1. 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中心。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承担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2. 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单位负责审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单位报送的重大调整情况进行确认。

3. 主管单位应对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程序撤销其中心资格:

(1) 已完成历史使命,研究方向偏离国家重大需求的;

(2) 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3) 连续两次运行评估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4) 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

(5)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6)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8) 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9) 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10) 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单位通报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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