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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申报

支持对象

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在重大战略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申报条件

1. 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 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实现;

(3) 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4) 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5) 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6) 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2. 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负责整合行业创新资源,制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企业,落实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条件、多方筹措经费,保障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3. 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企业法人实体形式运行,股权结构多元、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法人企业是实施单位,由牵头单位联合现有创新平台基地、上下游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组建,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升级改造等工作。

4. 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5. 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6.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双跨单聘、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7.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政策奖励

1. 进入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

2.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以及依托产业创新中心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3.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产业创新中心应依法采购本国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4.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5. 主管单位会同产业创新中心所在地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6.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申报程序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领域和方向,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2. 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督促主管单位、牵头单位完善组建方案后,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组建。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对处于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4. 产业创新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实施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的申请。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开展评估,通过后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5. 对不能按期达到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产业创新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再以“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6.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7. 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第三方评估论证、主管单位决策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决策文件、评估论证报告等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单位决策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预期目标、总投资、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额度,以及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创新中心组建目标、任务要求的核定意见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定总投资,按比例明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并结合年度资金安排下达投资计划。


申报材料

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报时间

2026-02-01 至 2031-02-01

其他

1. 承担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2. 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3. 对产业创新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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