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晋商贸便〔2026〕45号

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会字〔2026〕2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会字〔2025〕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展位申报流程

(一)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以下简称《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易捷通)提交参展申请,在线填报并打印《参展申请表》,盖章后连同相关评审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商务局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二)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展位数至少为1个。

(三)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本通知展位申报要求,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

(四)量化评分标准

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类别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优质企业、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建设及参展表现、参展管理等8项评分指标(见附件)。

(五)交易团根据评分标准提出展位安排方案,并上报易捷通系统审核公示。

二、展位使用条件

(一)本通知所指展位为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展位数量由商务部切块下达。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西境内依法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要求的最低标准(流通企业75万美元,生产企业40万美元)。

3.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本条1规定,但未达到本条2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参展(原则上不超过本交易团展位总数的20%)。

4.原则上更换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仍无实际出口的企业。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被有关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2.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3.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包括被大会组委会及省交易团处罚)。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展品范围》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三、展位使用管理

(一)参展企业须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展位仅限已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调换、违规使用或转租(卖)展位,严禁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企业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三)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生产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

(四)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全力配合大会和交易团检查。

四、展位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的认定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1.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册、报价单,或宣传非参展企业及其产品的网站、光盘、二维码、宣传视频、纸质材料等。

2.未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照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3.在出口展展位内,展示带有非参展企业联系方式的展品。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出口展展位内,非参展企业员工作为业务人员销售、推介、接待。

5.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以非参展企业名义对外签约。

2.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3.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

5.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五、展位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的处理

对经展位检查组查出的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展位企业:

1.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2.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3.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从下届起连续10届办证进馆资格。

(二)对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企业:

1.取消从下届起连续2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2.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从下届起连续2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3.将法人代表和展位负责人纳入广交会办证“黑名单”,取消办证进馆资格。

(三)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2.空置品牌展位,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为止。

3.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四)对经交易团认定的不按时缴纳展位及相关费用的企业,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和该法人代表关联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山西省商务厅

2026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交易团出口展

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一、出口额(25分)

按照申请展区广交会统计口径对应类别前三年平均出口额计算。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一)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ISO45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1次。

(二)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

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

ISO/TS16949或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GMP 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

ICS 认证

(三)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

欧盟 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 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加拿大 CSA、CETL 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 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COS、德国 GS、TUV 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 GCC 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 JDMF、日本PSE 认证、韩国KS认证、WHO PQ 认证、Halal 认证、Kosher 认证、IECEECB认证、BSCI 认证、GRS 认证、BV 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 EAC 认证、印度 BIS 认证、印尼SNI 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Ⅱ认证、WRAP 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 SABER 认证、FSC 森林认证。

1个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对应2个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进行计分。

四、优质企业(10分)

按照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对应的省级称号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5分)

(一)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等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

(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一)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

(二)参加商务部或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支持的境外展。

(三)参展表现。

1.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

2.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

3.展位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

4.获评广交会参展商邀请采购商参会活动(i邀请)奖。

八、参展管理(20分)

(一)对重点市场出口(10分)。

(二)规范参展(10分)。本项采取扣分制,凡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扣5分:交易团查证的违规使用展位、不按时缴纳参展费用、无故退回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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