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发改改革发〔2026〕10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数据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完善我省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和水平相关指示要求,落实省委深改委2026年度工作要点关于服务和融入全国大市场相关任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改革探索。各市各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政策动向,学习借鉴试点地区先进理念和做法,勇于先行先试,围绕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痛点堵点,积极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提升我省要素保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要素保障。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要素牵头部门强化纵向指导和横向协同,抓好各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相关责任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各项改革事项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要素市场化改革亮点成效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广大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积极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推动上升为制度机制,及时推广实施。

附件:山西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实施方案.docx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数据局

2026年5月16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激发技术要素创新活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权保护。持续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积极申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谋划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试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有序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制度、工作流程、决策规定和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给省内中小企业使用,支持其技术升级。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评价和交易机制,健全技术类无形资产挂牌交易、公开拍卖与成交信息公示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构建市场化技术交易与转化体系。深化重大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券在城市间政策衔接、“通用通兑”。支持加快推进科研创新平台等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和发展面向重点产业的开发共享中试研发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其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设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三)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加大金融支持科研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创业人才力度。做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结构,深化山西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的应用和推广。探索以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进一步提升财政、金融、保险协同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

二、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实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与“弹性出让”挂钩,与“交地即交证”融合。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保障产业用地供应。规范经营性用地网上交易。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盘活存量土地与低效建设用地。支持城中村改造、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低效商贸设施改造提升,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完善低效用地盘活相关支持政策,降低存量用地盘活成本。探索市场化推进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完善在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配套政策,推动地上地下空间统一规划、联动开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六)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保障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有效路径,完善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七)探索优化土地管理和高效配置。在“三区三线”基础上,探索依法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持续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区域统筹。积极推进脱贫县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工作。推进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全面推进“一并受理、一次告知、同步审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林草局)

三、促进人力资源要素有序流动(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八)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共服务配套。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化流动人口居住年限认定标准,落实居住证“全程网办”、户口迁移“省内一站式办理”和“跨省通办”等便民举措。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城市群内实现居住证互通互认,强化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建立户籍人口与实有人口并行的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常住地办理,健全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完善养老和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养老和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九)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深化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完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全省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和山西省公共招聘网的推广应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建设,落实省级重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联系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鼓励根据新职业目录增设职称评审专业,推动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建立多元分类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优化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和新群体市场化人才评价。强化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推动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人才发展通道贯通,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完善国有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推动工资总额增量向技能人才倾斜。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符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特点的薪酬制度。拓宽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范围,吸引国际化人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

(十)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健全创业支持体系,实施创业者培育行动,提升创业质量。健全人才市场化薪酬制度,以企业年金、股权、期权等综合薪酬为重点,打好激励组合拳。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渠道。完善博士后管理服务和创新创业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民营经济局)

四、加快培育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牵头单位:省数据局)

(十一)完善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发布及共享使用,持续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建设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制定目录规范标准,构建常态更新机制,保障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十二)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探索建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制度。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潜能,持续提升数据交易中心运营能力,搭建合规、可信的数据流通交易枢纽。聚焦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分析、流通、应用等关键环节,梯次培育数据产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围绕重点领域,试点先行渐次推进全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聚焦能源、文旅、制造、气象、医疗等特色领域打造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评估制度以及数据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文旅厅、省工信厅、省气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十三)拓展数据开发应用场景。推动政企数据共建共享,拓展典型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需求征集与场景打造,协同构建供数用数机制。推进各领域数据场景应用,重点支持文物、旅游、煤炭、医疗、养老等行业开展数据场景建设,打造一批标志性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文物局、省文旅厅、省能源局、省卫生健康委)

(十四)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落实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等基础制度,提高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交易流通、安全服务支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开展数据安全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支持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强化全链条监管。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在第三级(含)以上的备案单位为重点,采用“线上巡查、线下核查”新模式,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合规检查和风险问题排查整治。(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数据局)

五、增强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五)创新金融有效服务供给。推进普惠金融,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升市县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功能,做大做强省级再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融资担保机构数字化建设。强化转型金融服务对接,探索建立重点行业转型金融项目库,构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绿色金融支撑体系。深化中小银行与农村信用社改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农商行)

(十六)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机制和常态化服务机制。提升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能力,引导省内中小企业在“晋兴板”挂牌交易,大力支持“专精特新”专板建设。积极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七)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健全电力中长期交易制度,提高中长期交易开市频次,增加交易品种和连续调整机制。培育各类电力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现货市场,扎实推进虚拟电厂建设。积极构建安全充裕的新型电力系统,探索现货背景下容量市场建设。推进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优化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深化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矿业权电子化交易。积极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提高储气调峰和气量平衡辅助服务能力,稳步扩大交易规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九)加快构建绿色要素交易机制。健全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积极融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引导重点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以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七、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

(二十)完善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能力,使平台功能逐步覆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二十一)强化新业态新领域和服务业要素保障。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新业态新领域,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探索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区域、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中。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研究推动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政策落地,加强要素综合配置保障。(责任单位:各要素主管部门,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二十二)完善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和报酬的机制。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要素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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