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应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6〕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技术单位:

为优化机动车登记服务,简化登记程序,更好便民利企,促进汽车消费流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实施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信息联网共享核查机制,应用合格证信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用合格证信息开展联网共享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随车配发的合格证信息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信息及合格证管理系统内字段信息进行核查比对,信息一致的,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公安部将车辆核查等相关信息实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用于生产运行监测、一致性监督检查等行业监管和运行分析工作。结合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需要,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共享相关涉事车辆信息,有效强化联合监管。

二、优化合格证信息传送及数据共享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规定将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管理系统。开展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预查验工作的企业,需同步上传车辆识别代号电子资料、机动车标准照片电子影像等预查验信息;对已上传预查验信息的,无需随车配发纸质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标准照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交换至公安部,协助推进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高效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合格证管理。企业应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按相关规定随车配发合格证,并在配发合格证后48小时内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与合格证载明的信息、车辆产品实际技术参数及《公告》技术参数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暂停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合格证电子化研究,进一步强化合格证电子信息应用,持续提升数据共享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推进实施国产小客车预查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序推进国产小客车预查验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国产小客车预查验工作。对已完成预查验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车上牌时无需再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标准照片等纸质材料。

(三)持续做好联网核查工作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共同做好应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开展联网核查工作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做好合格证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保障工作。有关技术单位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对合格证数据传输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稳定性进行监控,保障合格证数据准确、实时传输。对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故障、信息传输不准确不及时的,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两部门应协同核查,及时排除技术故障,补传相关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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