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商消费〔2026〕80号

各市商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精神,全面构建我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体系,切实提升数字化监管效能,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加油站数据采集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长期稳定、高效运行,实现成品油流通数据实时、准确采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安装数据采集设备并接入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的加油站,其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采集设备,是指安装于加油站,用于采集加油站经营数据,并传输至省级监管平台的相关硬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设备、传输模块、配套线缆及附属设备。

第四条 省级监管平台运行维护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采集设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商业秘密或侵犯个人隐私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省级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省级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与总体管理,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监测平台整体运行状态。

第六条 各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采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牵头建立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采集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及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建立设备运维评价机制,指导督促加油站落实设备保管、日常巡检及故障报修等主体责任,确保监管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负责监管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监督平台运营方落实数据防泄漏、防篡改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成品油计量监管主责,实施加油机全生命周期计量管理。牵头开展计量作弊技术甄别与执法查处,严厉打击擅自改装计控主板、加装作弊芯片、篡改计量程序及破坏铅封等违法行为,确保计量准确、数据真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确保数据采集设备满足防爆、防静电及电气线路等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平台监测数据应用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利用平台采集的成品油流通环节相关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税务部门:将平台监测数据作为成品油流通企业税收征管参考依据,比对分析企业申报的涉税数据,查处瞒报收入,纳税申报异常,偷税漏税等行为,及时向工作专班反馈平台应用成效。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损毁、破坏数据采集设备及干扰数据正常传输等违法犯罪行为。

运维服务商:承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主体责任。须采用加密传输、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严禁私自留存、复制、出售或向第三方提供加油站经营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条 加油站是数据采集设备运行维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加油站数据采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设备管理台账。

(二)落实设备物理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看护,严防设备丢失、人为损毁、被盗或被非法篡改,确保设备外观完整、封装完好。

(三)保障设备供电系统及网络通信环境的独立性与稳定性,除不可抗力外,必须确保设备24小时实时在线,严禁擅自断电、断网或屏蔽信号。

(四)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发现设备故障、数据异常或系统报警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联系运维服务商进行修复,并在12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做好维修记录备查。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八条 省级监管平台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开展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传输与存储安全。服务商须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提供设备质量全生命周期保障、常态化现场巡检及远程技术支持。对发生的设备故障,应做到“即时响应、限时修复”,并建立故障处理台账,定期将运维分析报告及重大故障处置情况同步报送辖区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严禁在运维过程中违规导出、留存或泄露业务数据。

第九条 配置账号的各级工作人员在使用省级监管平台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数据安全规定。

(一)账号实名与专人专用:实行“一人一号、实名认证”制度。工作人员须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及密码,严禁将账号转借他人、共用账号;离职或岗位变动时,须立即注销或变更权限。

(二)权限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配数据查询与操作权限,坚持“最小必要”原则。严禁越权查询非管辖区域或非职责范围内的加油站经营数据及商业秘密。

(三)数据使用规范:通过平台获取的数据仅限用于法定监管执法、统计分析等工作目的。严禁擅自下载、复制、截图、打印或通过互联网渠道(如微信、邮件等)传输敏感监管数据;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出售或泄露监管数据。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改装、破坏数据采集设备或干扰其正常运行。加油站一旦发现设备丢失、损毁、被盗或被非法篡改,必须保护现场,保留相关监控视频及操作记录;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辖区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加油站拟新增、更换或报废加油机及其关键部件前,须向辖区商务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经计量检定合格并稳定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由市场监管及商务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采集数据或实施计量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更换加油机编码器、主板芯片,或修改计量程序、破坏铅封以影响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

(二)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系统,窃取、篡改、删除监管数据的;

(三)其他通过技术干扰导致数据采集失真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加油站作为设备运维第一责任人,须确保数据采集设备连续稳定运行。对加油站故意拆卸、损毁、破坏加油机数据采集设备,导致数据采集中断、停止的,加油站需自行承担设备维修及更换费用。除不可抗力及经报备的检修时段外,数据采集设备月度在线率不低于90%。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建立在线率监测台账,对异常站点实施动态预警,将数据采集设备在线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内容。

对单月在线率低于90%的站点,通过省级监管平台予以预警提醒;对连续两个月在线率低于90%的,推送至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年度在线率低于90%的企业,其当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未履行报备义务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行为,由辖区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情形包括:

(一)不配合设备安装、阻碍系统正常运维的;

(二)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及其关键部件未按规定报备的;

(三)设备更新后未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擅自投入运营的;

(四)发现设备故障、丢失或被篡改,未按规定时限报案或报备的。

第十五条 违反数据安全规定,泄露监管数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运维服务商或其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复制、出售、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成品油流通数据的,商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本省成品油监管运维项目。

(二)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账号管理要求,出现转借账号、越权查询、违规下载/传输数据、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追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设备运行、违法处置等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抽查,并对在线率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加油站实施重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在线率达标情况、报备执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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