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稳步增长,结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优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优秀企业,建立忻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通过对入库企业的重点培育,切实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储备工作。

第四条 入库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近期有望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中发明专利为1项,实用型专利为3项);

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以下条件并逐年递增,具体要求如下: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第五条 入库申报材料要求:

忻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情况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年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入库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忻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市直单位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县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培育库入库评选工作,并负责培育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参与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和保密义务。

第九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引导性资金帮扶。

第十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培育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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