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和《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5〕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起草了《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6年4月9日前,登录山西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gw.shanxi.gov.cn/)首页“通知公告”专栏,就《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反馈至sxsfgwsf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附件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数据局

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和《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5〕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省级层面,基于“一级授权+二级分行业授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由省数据局指导一级运营主体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包含但不限于数据基础设施使用、基础技术服务、融合开发服务等项目,下同),由省数据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二级运营主体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

市级层面,结合各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由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授权运营主体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

以上清单内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以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及定价权限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实行准许收入监管。省数据局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核定运营主体公共数据运营最高准许收入。各市、县(市、区)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拟定运营主体公共数据运营最高准许收入的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省级层面,由省数据局制定一级运营主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省数据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二级运营主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市级层面,结合各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由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运营主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运营主体在规定的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不具备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运营主体,由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其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运营主体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按上述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标准。

三、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指运营主体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结合运营主体工作实际,并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在核定运营主体最高准许收入时明确。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结合授权模式,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运营主体上限收费标准。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收费。

对与数据使用量关系密切的收费项目,可采用阶梯累进计费模式,按数据使用量分档设定上限单价,并综合场景创新系数、复杂度系数动态调整。

五、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运营主体应在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服务平台或单位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优惠政策、服务电话等内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调整,常态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定期报告和评估调整制度

运营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梳理分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业务开展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整体经营情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及利润、具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

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运营主体合理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主体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
  七、加强服务收费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运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数据局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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