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晋民营发〔2025〕46号

各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山西省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举措的部署要求,引导我省民营企业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省民营经济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办法》。

一、目的意义

培育认定一批管理标杆民营企业有利于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先进,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有利于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一流企业;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二、参评条件

1.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制造业(C类)和服务业(F、G、H、I、L、M、N、O、P、Q、R类)且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民营企业。

2.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无偷税漏税等违规经营行为,在信用中国、国家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无不良记录。

3.企业党建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发展战略明确,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成效明显。

4.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定,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5.依据评价体系(附件3)自测评分≥60分。

三、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体系

根据制造业和服务业两类企业不同特点,设置两套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每个二级指标分数求和得出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总得分。

四、评价程序

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照省民营经济局通知要求,开展评分自测,符合参评条件的,制作山西省管理标杆民营企业参评材料(附件1),并按照评价表指标顺序逐一提供印证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交参评材料。

县、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汇总推荐至省民营经济局(附件2);省民营经济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会议研究后正式公布企业名单。

五、建立梯度培育体系

市县两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评价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级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认定工作,作为省级管理标杆民营企业的生力军和后备队,形成梯度培育的工作体系。

六、加大服务力度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融资支持-产业对接-专业服务-帮扶保障-人才培育”五位一体的服务生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强化融资支持服务,深化政银企合作机制,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定期组织专项融资对接活动,向金融机构精准推荐优质企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要构建产业生态体系,搭建产业链对接平台,推动民营企业与国企、龙头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要优化专业服务供给,充分发挥省级重点服务机构作用,为企业提供财税筹划、法律咨询、管理诊断等专业服务,持续优化服务内容和质量;要完善纾困帮扶机制,用好“晋企通”政企沟通平台,实现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要提升人才发展能力,组织企业家参加高端研修班,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推动更多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真实评价,如发现企业在参评过程中资料有弄虚作假的,不得推荐或通过评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所有,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省管理标杆民营企业参评材料.doc

2.推荐汇总表.doc

3.山西省管理标杆民营企业评价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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