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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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

【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

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③ 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①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②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③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④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

①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② 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③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④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

① 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② 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00万元以上。

③ 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7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5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④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5)服务成效明显

① 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② 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③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6)产品(服务)质量优

① 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② 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7)社会声誉良好

① 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② 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③ 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④ 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政策奖励】

政策扶持

【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复核,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3)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2)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以上附件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受理时间】

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5日

【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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