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服务发〔2026〕10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建设,特制定《山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我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探索融合发展新路径、新模式,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动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是指通过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市场、管理等层面的深度耦合,形成一批创新活跃、效益显著、带动效应突出的融合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为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引领。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两业融合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认定管理、监督评估。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试点单位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日常指导和协调服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

第二章 试点领域及申报主体

第四条 试点领域。聚焦我省产业基础和发展战略,重点在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水平、加快先进材料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步伐、推进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生物医药和健康服务融合发展、促进现代物流和先进制造业高效融合、推动文旅产业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等六个领域及其他体现山西特色、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两业融合方向开展试点建设。

第五条 申报主体。试点单位分为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试点区域包括县(市、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试点企业包括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试点区域:

1.试点区域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清晰的融合发展思路、相对集中的空间布局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拥有一定数量的两业融合典型企业或项目,具备较好的两业协同发展基础。区域内有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强省建设领军企业,拥有的区域公用品牌数量全省领先。

2.试点区域先进制造业主导产业突出,或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势明显,其中县(市、区)申报时上年度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20%,园区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

(二)试点企业:

1.试点企业应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合格,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和重大税收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水平领先,优先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

2.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或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前列。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或为制造业提供关键服务且成效显著。

3.企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品牌营销、运维服务等服务性投入占全部投入比重,或服务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组织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

第八条 材料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创新性及试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公示发布。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和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公示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要素保障

(一)用地支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老旧厂房用于融合发展。

(二)金融支持:优先将试点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提供上市辅导。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两业融合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向试点项目。

(三)人才支持:支持试点企业引进融合型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鼓励产教融合,支持校企合作培养融合型技能人才。

(四)创新环境:支持试点单位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市场监管、统计监测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第十一条 宣传推广。总结提炼试点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通过案例集、现场会、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试点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试点工作台账,实施动态跟踪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梳理试点进展情况、典型做法和存在问题,于每年度1月底、7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与终期验收。在试点中期和结束时,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单位进行评价。重点评估试点方案落实、融合成效、项目进展、示范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结果运用。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优先支持其后续发展。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且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在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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