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高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引导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高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培育对象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阳泉市内注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所属行业符合我市“4+N”现代产业体系或9个重点产业链条;
(三)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下同)中至少有两年主营业务收入要大于5000万元;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研发实力的科研团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技术人才梯队;
(五)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具有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六)企业需建有市级以上(含)研发平台;
(七)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处于同行业前列;
(八)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高科技领军企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通过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 高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计发布高科技领军企业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自愿原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阳泉市高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所属领域说明;
6.企业研发人员情况说明;
7.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即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即《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上述三类表自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导出(PDF格式文件)(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下同);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近三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活动证明材料;
12.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佐证材料、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佐证材料;
13.企业其他荣誉及资质等。
(三)审核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函及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省、市科技专家库选取。
(五)公示发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阳泉市高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和拟培育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相关程序,正式发布高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第六条 已认定的阳泉市高科技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三年内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参与阳泉市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七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