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5年修订)的通知

运政办发〔202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运政办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5年修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首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后按照认定后一年内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长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市级创新平台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费支持。

  三、支持产业协同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联合体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费支持。

  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额1:0.5配套奖励。

  五、支持技术合同交易

  企业、高校院所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出售科技成果并在运城市内转化,给予实际交易额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购买运城市外先进科技成果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认定的,给予实际交易额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校地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评价为国内领先及以上,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运城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七、提高科技中介服务能力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经理人为运城市企业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按交易额的3%奖励技术经理人,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科技服务量化评定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事后补助。

  八、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三年重新认定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5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运政办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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