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 认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并农产发〔2020〕21号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

认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综改区创新发展部: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20〕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0日

农业产业化市级示年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五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情况说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申报;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联合体资格。

第八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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