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吕梁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 号)、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吕发〔2024〕8号)文件精神。现将《吕梁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

吕梁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0日

吕梁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吕发〔2024〕8号)第九条:关于扶 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部署 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奖补对象, 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 奖励补助条件

第三条  享受“个转企”奖补资金的转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个转企”奖励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长期稳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0月23日起转 型升级为企业,并在转企后正常经营且按期参加企业年报;

2.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同一类型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3.转型企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情形;

5.转型企业应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资金申请。

(二)“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退出转型企业经营的;

2.转型后企业被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转型后企业注销或被吊销、撤销登记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第三章 奖励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补助形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转型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 标准和范围:

一次性奖补:对“个转企”成功的,在各县(市、区)财政落实省专项激励政策(补助设立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 3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按照市、县(市、 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负担比例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个转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 转型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填报《吕梁市“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向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 料。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对转型企业进行审查、现场验收。审查结果应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

(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个转企”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

(二)申报转型企业向各县(市、区)“个转企”牵头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吕梁市“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住所证明(提交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39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153号)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4.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县级财政已落实4200元奖补,未再奖励2000元的证明等其他材料(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资格审查: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 门对转型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现场验收。

(四)公示公开:审查结果应在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奖补资格。公示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市场监管局。

(五)汇总审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报 送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资金奖励计划汇总后请示市政府批复。

(六)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个转企”奖励资金预算。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应加强与同 级财政部门工作衔接,收到“个转企”奖励资金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 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下达、拨付全流 程的日常监督机制,加强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奖励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或工作需要,可对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和受资金奖励的转型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执行效率低下或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调整、收回申请,财政部门配合办理。

第九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转型企业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资金发放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奖励资金,要及时足额向转型企业兑现奖励资金,不得向转型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拨付等工作中,存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转型企业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吕梁市“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承诺书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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