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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2025年科技创新政策奖励(配套)资金申报

支持对象

(1)关于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

(2)关于申报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3)关于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资金。

(4)关于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5)关于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6)关于申报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


申报条件

(1)2023年度省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奖单位。

(2)2024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山西赛区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单位。

(3)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

(4)2023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5)在晋城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3年通过认定,目前运转正常的高新技术企业。

(6)在晋城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4年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目前运转正常且取得入库编号之日前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政策奖励

(1)关于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额给与1:1配套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奖励依据:《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晋市政办〔2018〕48号)

(2)关于申报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奖励依据:《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晋市政办〔2018〕48号)

(3)关于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资金。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在国家、省拨经费和奖励基础上,市级按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20%和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依据:《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市政办〔2022〕5号)

(4)关于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依据:《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市政办〔2022〕5号)

(5)关于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小于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相比首次通过认定时达到更高层次奖励条件的,分别再追加奖励10万元或20万元。

奖励依据:《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市政办〔2022〕5号)

(6)关于申报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

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入库编号之日前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主要产品拥有在有效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1项或II类知识产权3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奖励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通知》(晋市政办〔2018〕48号)


申报程序

(1)关于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

① 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各组织推荐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

② 各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电子版发至邮箱。

(2)关于申报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① 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各组织推荐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

② 各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电子版发至邮箱。

(3)关于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资金

① 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各组织推荐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

② 各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电子版发至邮箱。

(4)关于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① 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各组织推荐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

② 各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填写《晋城市双创载体现场核查意见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平台科,电子版发至邮箱。

(5)关于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① 申报企业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材料一式3份 (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并提交电子版,报送至各组织推荐部门。

② 各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填写《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推荐汇总表》并盖章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各一式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kjjgyk2198230@163.com。

(6)关于申报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

① 申报企业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材料一式3份(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并提交电子版,报送至各组织推荐部门。

② 各组织推荐部门要对申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填写《晋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推荐汇总表》并盖章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汇总表各一式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kjjgyk2198230@163.com。


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

① 《晋城市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 晋城市科研诚信承诺书。

(2)关于申报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① 《晋城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 晋城市科研诚信承诺书。

(3)关于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资金

① 晋城市配套支持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申请表;

② 省级科研资金入账凭证;

③ 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④ 晋城市科研诚信承诺书。

(4)关于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① 《晋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申请表》;

② 省级奖励资金入账凭证;

③ 晋城市科研诚信承诺书。

(5)关于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① 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申报表;

②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变更工商核准材料);

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④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

⑤ 首次通过认定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仅申报追加奖励企业提供);

⑥ 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首页均需加盖公章,按顺序正反打印、简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6)关于申报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

① 晋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申报表;

②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变更工商核准材料);

③ 2023年度企业职工花名表(科技人员需在备注中标注);

④ 023年度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截图(带系统标识)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职工总数与个税截图或社保证明的数据确保一致;

⑤ 2023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附有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山西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的验证码或二维码)和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A类A104000、A107012);

⑥ 有效知识产权复印件等材料,其中:1.多个所有人共用知识产权,需有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放弃使用说明;2.知识产权中所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必须附缴费发票;3.转让、受赠等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有变更证明且该知识产权未被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⑦ 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首页均需加盖公章,按顺序正反打印、简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其中2024年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仅需填报入库奖励申报表)。


申报时间

2025-04-09 至 2025-05-09

其他

(1)自2024年以来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不予奖励;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单位不予奖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不予奖励;经营异常、破产、注册地迁出我市的单位不予奖励。

(2)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安部为本辖区组织推荐部门。各组织推荐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纸质核查结果报告。报告交至市科技局成果科。

(3)关于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凡认定通过之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报时未移出的企业不得申报。

(4)关于申报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

① 企业经营范围不含软件开发且知识产权全部为软件著作权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②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凡评价入库之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报时未移出的企业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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