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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2023年山西省省级众创空间申报

支持对象

山西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

(一)根据《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79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2个月。

2.独立的运营机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3.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高校内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4.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设立有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举办不少于3次的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将上述服务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5.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6.已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二)符合以上条件基础上,参照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认定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5.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6.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7.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政策奖励

10万元

申报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材料并按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书脊上打印“申请年度-众创空间名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

(二)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省教育厅为高校众创空间组织推荐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本地区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载体现场核查,填写《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现场核查意见表》,《推荐上报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2023年省级众创空间认定推荐汇总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统一报送,电子版材料统一汇总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省科技厅对提出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抽查考察后(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及公示,并依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省级众创空间认定书》;

(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报告;

(三)相应附件材料:

1.运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2.主要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培训经历的文件等;

3.众创空间的自有产权场地证明或可自主支配场地证明(如租赁合同);

4.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5.众创空间财务情况材料;

6.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名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等),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加盖入驻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2年1月至今,举办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文件、活动图片、新闻报道等;

8.创业导师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9.拥有种子基金或创业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立种子资金的文件、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存款证明、收益证明等);

10.重新认定的众创空间需在满足认定条件基础上,提供企业培育、社会贡献、载体发展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其他众创空间认为必要的材料;


申报时间

2023-07-21 至 2023-08-23

其他

一、新申请认定2023年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请按照各自的管理办法和省厅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二、存量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积极申请择优评价,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省厅将对绩效评价成绩优异的孵化器给予奖励(政策依据《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第49条)。

三、三年到期的省级众创空间要积极申请重新认定,在提交认定材料基础上,额外提供企业培育、社会贡献、载体发展等相关证明材料,省厅将对重新认定中评价优异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政策依据《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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