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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

支持对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1. 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2.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 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4. 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

5. 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6. 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7. 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8. 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政策奖励

1.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2.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3.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4.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申报程序

1.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2.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3.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佐证材料、《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及佐证材料、《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4.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申报材料

1.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1) 基本情况;

(2) 主导产业情况;

(3) 创新能力情况;

(4) 数字化升级情况;

(5) 绿色化转型情况;

(6) 开放合作情况;

(7) 治理和服务水平;

(8) 未来三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9) 真实性声明及推荐意见

2. 集群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清单及佐证材料。填报数据将依权限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共享,仅供审核验证和查阅用。

3. 各必填栏目不得空缺,无相关情况时应填写“无”;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4. 集群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对产业集群集中运营管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园区运营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等法人主体,基础建设单位不可作为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5. 佐证材料包括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申报主体自我声明。

6. 财务数据应以企业该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单位采用人民币。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额、产品出口贸易额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该年度的汇率进行换算。

7. 未注明填报年度的,请填写截止到2025年底的数据。

8. 主导产品按获得的产品收入占比或重要程度从高到低填写。

9. 集群内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数是指集群内所有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期末数之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上年度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末数据为定量依据。

10.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11. 未来三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中的发展目标依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编制,要可考核,突出培育重点,分阶段合理制定年度目标。

12. 为确保文件信息的正确采集,填表时不得改变表格样式,其中一至七部分不得串页。


申报时间

2026-04-07 至 2026-06-15

其他

1.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1) 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2) 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4) 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5) 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3. 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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