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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

支持对象

申报项目应围绕科技评估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促进科技评估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要求。


申报条件

1. 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技术领域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型企业创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技术转移转化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参见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结构图。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通用层及热点急需应用层标准。

2.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

3.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标准研制所需的能力与条件。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在相应时限内完成。


政策奖励

1. 国家级奖励

(1) 国家标准委根据各技术委员会或承担单位完成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等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2)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重点支持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要基础性国家标准。

(3) 已经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中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4)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应向国家标准委提交本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5)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奖励依据: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2. 山西省奖励

(1) 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2) 国家标准化示范市(县)、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市(县)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 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4) 重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实施监督、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和标准化研究等经费按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

奖励依据:山西省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市监标推〔2019〕96号)


申报程序

1.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

3.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4.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5.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6.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7.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

8. 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

9.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

10.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

11.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

12.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

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

13.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

14.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申报材料

项目应提供国家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提供预研材料。申报材料应完备、规范、准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负责,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1. 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内容完整。标准结构和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GB/T1.1—2020)的规定和要求。

2. 项目建议书。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

3. 项目申报说明。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并明确标准与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标准与国内外已发布和在研相关标准的关系、相关工作基础、是否同步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外文版、对标准实施的有关考虑、知识产权承诺等。

4. 预研材料。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行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

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便于管理,统一邮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申报”,申报材料所含文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草案/建议书/申报说明/预研材料”。


申报时间

2026-03-19 至 2026-12-31

其他

1.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2.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3.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

4.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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