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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验室建设申报

支持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是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承担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等运行管理和条件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实验室做好评价、监督和检查;指导做好省实验室党建工作。


申报条件

1. 产业支撑能力。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需求,具备以产业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能力,研究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2. 人才引育能力。具备聚集国际国内高端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需75人以上。

3. 科研条件能力。拥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具备国内一流的科学研究条件,实验室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

4. 科学管理能力。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等按职责运行。


政策奖励

1. 省实验室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所在设区市政府和依托单位应加大对省实验室的支持力度,引导科技创新资源、重大政策、重大科技项目等向省实验室集中。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渠道。

2. 建设期的省实验室,建设期内原则上每年给予10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业务、日常运行管理等。依托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3. 进入运行期管理的省实验室,运行期间原则上每年给予10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运行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开支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依托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4. 省实验室应建立目标导向、任务导向、需求导向的科研项目立项机制,项目应聚焦研究领域方向和我省重大需求。自主立项项目经省科技厅论证审核后,可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

5. 省实验室应加强与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等科技力量联合,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获得国家立项后可按程序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予以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在相关领域重点项目立项、重点科研任务布局等方面,可委托省实验室承担,给予省实验室必要的经费、科研条件、成果转化服务和政策支持。

6. 建立容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前提下,省实验室经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属于改革创新合理容错的,予以免责。


申报程序

1. 省科技厅按照省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省实验室年度任务计划。

2. 依托单位编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3. 省科技厅对拟建设省实验室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

4. 省政府审议通过后,省科技厅批复省实验室立项建设,依托单位启动建设,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3年。

5. 建设期满3个月内,由省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建设方案进行验收。合格的进入运行期管理,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实验室序列。


申报材料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方案。


申报时间

2025-12-25 至 2030-12-25

其他

1. 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特点和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实行以聚焦成果质量价值、突出应用贡献成效、强化资源使用效率、注重产业支撑作用为重点的考核评价标准。

2. 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省实验室运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既定任务目标的省实验室主任,省科技厅可提出调整建议,依托单位按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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