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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202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申报

支持对象

1.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和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可为创业实体和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融资贷款等配套服务;

2. 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可为创业实体和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融资贷款、落实政策等配套服务;


申报条件

1.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为入驻创业实体免费或者廉价提供创业场地;

(2)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和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可为创业实体和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融资贷款等配套服务;

(3) 已被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和市直局共建),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4) 入驻实体数量在30户以上,周期内(一般为一年)孵化成功率不低于4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实体10户以上(孵化成功实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纳税证明、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实体数量占新入驻实体数量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含共享办公空间)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实体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5) 符合当地产业特色,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的。

2.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租赁或协议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 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可为创业实体和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融资贷款、落实政策等配套服务;

(3) 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

(4) 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跟踪扶持、专题讲座、互动交流等创业服务;

(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6) 入园创业实体5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20人以上,且已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园区(或和市直局共建),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7) 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企业,且新增实体入驻时工商注册不满三年(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提供纳税证明;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鼓励创业载体向“基地+园区”模式发展,为不同阶段的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大学生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载体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政策奖励

认定首年给予20万元建设补助,每年复查一次,复查达到市级载体条件,按周期实际新入驻户数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复查不合格不给予补贴,退出市级创业载体。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复查后拨付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拨付载体。


申报程序

市级创业载体评估初审工作由各推荐单位负责。对初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将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创业专家进行实地考评和集中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局党组研究,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1. 初审核实。各县(市、区)人社局,山西综改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申报标准、推荐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且有固定场地并通过消防安全验收,查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初审合格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申报单位推荐材料(电子版和扫描版存储U盘)和第三方出具加条形码的2025年关于开展基地(园区)孵化工作项目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 复核确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报送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5月22日前将复核合格的申报单位推荐材料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3. 报市人社局纳入下步实地考评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推荐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4. 实地考评。市人社局组建评审工作小组,从创业专家库抽调创业就业专家组成两个评审工作小组,对复核确认合格的单位进行实地考评,并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评分表》、《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考核评分表》现场打分。

5. 集中评审。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申报资料及实地考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按照得分择优拟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名单。

6. 统一公示。对评审工作小组拟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名单,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人社局党组研究,行文公布。


申报材料

《202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1. 太原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 太原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

3. 202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资料清单:

4.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建设、运行、发展报告;

5.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认定批文和法人资格、办公场所等证件、证明;

6.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服务空间布局、面积和产业特色等证明;

7.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成立记录及工作人员花名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8.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入驻创业人员提供服务情况记录、证明;

9.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孵化成功退出等规章制度;

10.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经营场地等硬件设施以及水电、网络、物业等服务费用减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11. 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2. 入驻创业实体入驻协议、现在生产经营状况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3. 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证明材料;

14. 入驻创业实体接受所在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情况记录;

15. 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的文件资料;

16. 创业孵化(创业)基地(园区)组织开展创业活动相关资料。


申报时间

2026-03-04 至 2026-04-30

其他

1. 全市拟组织评估认定2个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个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各县(市、区)人社局组织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不超过2个,山西综改示范区推荐不超过2个,市直有关部门推荐不超过1个。

2. 各县(市、区)人社局,山西综改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所涉及的数据起始时间为2025年3月1日,截至2026年2月28日。

3. 各县(市、区)人社局、山西综改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申报单位的经营主体及入驻实体要符合工商注册认定和相关纳税规定,要在当地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验证比对,坚决杜绝涉假情况的发生。确保申报单位及入驻实体经营正常,满足安全生产和消防生产条件,坚决杜绝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4.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推荐申报工作,择优确定推荐单位,切实将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纳入优先推荐范围。

5.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导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申报材料,按要求做好实地核实工作。提前做好实地评估相关准备工作。被评估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实地评估情况将作为集中评审的重要依据。

6. 强制退出机制:

(1) 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 未按要求申请复查或复查未通过的;

(3) 对孵化效果欠佳、服务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创业实体满意度不高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未能及时整改的;

(4) 违法经营或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5) 各县(市、区)制定的其他撤销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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