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5〕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发展实际,制定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示范区晋中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

联系人:柴政  电话:2078836  邮箱:jzkfqjrb@163.com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10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5〕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开发区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在带动有效投资、服务国家战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遵循行业发展规律,注重政策协同,

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社会募集及基金收益。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二章 基本定位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发起新设、整合划转等方式建立母基金集群,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分为产业基金、创投天使基金、功能基金。

产业基金: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建设,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等项目。

创投天使基金:创投天使基金着重支持科技创新,聚焦“晋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培育。

功能基金:落实开发区重大决策部署,解决企业上市培育、专业镇和园区发展、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等亟需支持的问题。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作用,合理确定存续期,要积极对接国家级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第三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九条  开发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综合考虑财力状况、产业基础、债务风险等因素,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第十条  成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协调议事机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金融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经济运行部、产业链发展促进部、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科技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

主要职责:

(一)研究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产业方向和投资政策等事项;

(二)研究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设立出资、规模调整、存续期限延长、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四)承担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报领导小组。

(五)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负责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为政府投资基金提供项目推荐、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运行部负责围绕行业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为政府投资基金提供项目推荐、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产业链发展促进部负责健全所负责的产业链、“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的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为政府投资基金提供项目推荐、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局根据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负责对基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中心按职责对创投天使和科技型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投资方向等提出建议,向创投天使和科技型基金提供备选科技领域以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信息,配合做好支持创投天使和科技型基金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金融服务中心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向出资人和管理人提供和推荐项目信息。

第十九条  由管委会作为出资人,委托金融服务中心履行监管职责,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受金融服务中心委托履行开发区政府资金出资人职责。

产投公司应于每年一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条  对不同类型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机制:

(一)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

(二)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三)对功能基金,聚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有效贯彻开发区重大战略安排。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设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由产投公司单独或各职能部门发起,报领导小组和开发区研究后,按省、市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设立。新设基金和新设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应提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设母基金应按照不重复、有侧重、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起草可行性调研报告及基金设立方案。

政府投资基金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估论证,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项目储备等。

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内容应包括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财政局应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防止资金闲置。

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模式和特点,合理设计资金筹集方案,压减财政补助奖励资金,逐步增加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份额。

第二十五条  新设基金各级财政资金实际出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基金实缴总额的50%;创投天使基金政府出资比例不设上限要求。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要求,健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机制,优化投资项目选择,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

第二十七条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投天使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母基金要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设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及相关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进行投前尽职调查,依据章程或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投后管理;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出资人报送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计提标准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单个项目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进行结构化安排,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基金可通过优先劣后安排,撬动省、市级基金支持,更好服务于开发区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方式,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基金可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母基金可通过超额收益分配等方式向子基金进行让利,具体让利标准及比例在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差异化容错机制,科学设置容错率,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通过IPO、股权转让、清算、减资、股东回购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三十六条  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第三十七条  政府出资部分的出资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3.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4.政府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比照上述条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间,对于基金退出项目的本金和收益,应按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执行。政府注资出资方式下,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出资和对应收益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委托出资方式下,收益分配归属政府所得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后,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按规定提交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控管理,建立风险评价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第四十条  金融服务中心、产投公司要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控投资集中度,密切跟踪政府投资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对违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后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不得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对基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2年11月3日印发的《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示晋开管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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