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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申报

支持对象

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申报条件

1. 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2. 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3. 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4. 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所纳税款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所纳税款不低于500万元。

5. 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6. 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7.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8. 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政策奖励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纳入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布,形成监控点名单,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申报材料

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

2026-04-13 至 2031-04-13

其他

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1) 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2)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3) 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4) 存在非法生产的;

(5)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 未纳入监控点管理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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