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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

支持对象

化工园区,是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

新设立(扩区)化工园区应位于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且以化工为主导产业。


申报条件

1. 化工园区建设

(1)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化工园区有多个片区的,最多不超过3个。

(2)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园区有多个片区的应当有统一的运行管理机构。

(3)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4)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园区内严禁有居民居住,不得存在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5)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6) 化工园区应定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评价结论应在有效时限内,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7)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当地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项目准入条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8) 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消防应急等公用工程;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等设施。

(9)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10)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11)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装备和物资。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12)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监测监控数据应按规定接入有关主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体系,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13)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落实渗漏隐患排查及整治相关要求,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按规定建设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井并定期监测。

(14)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应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15) 化工园区应以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建立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为一体的智慧化工园区平台。

2. 化工园区扩区

(1) 新设立(扩区)化工园区应位于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且以化工为主导产业。新设立(扩区)化工园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或完成扩区认定。

(2) 禁止在汾渭平原(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8市)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重点区域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置换,被置换园区化工定位同步撤销。

(3) 化工园区新设立(扩区)选址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并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4) 化工园区扩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

② 化工园区亩均产出强度达到省级开发区上年度考核标准;

③ 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④ 扩区区域内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不超出本化工园区所在的开发区区域范围;

⑤ 实施扩区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


政策奖励

资质认定。


申报程序

1. 申请认定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请材料,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

(1) 申请认定园区逐级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2) 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对申请认定园区申报材料、现场进行核查并评分,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工信厅,同时送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总队等部门。

(3) 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申报材料复核,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4)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有关部门同意认定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2. 化工园区新设立(扩区)批准程序:

(1) 符合化工园区新设立(扩区)条件的,由园区管理(筹备)机构按隶属关系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2) 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要求,对新设立(扩区)申请材料、现场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信厅。

(3) 省工信厅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并对园区选址进行现场复审,研究确定拟新设立(扩区)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4)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有关部门同意新设立(扩区)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申报材料

1. 认定化工园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2) 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四至范围划定文件及四至坐标矢量数据;

(3)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跟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包含土壤及地下水相关内容);

(4)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5) 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6) 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批复文件,园区产业规划和审查意见;

(7) 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情况和相关矢量数据;

(8) 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9) 园区选址不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证明文件;

(10) 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

(11) 园区取水许可证明材料;

(12) 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封闭管理设施等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3) 园区事故废水防控体系、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相关证明材料;

(14) 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的防渗漏设计和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1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化工园区新设立(扩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园区新设立(扩区)申请文件;

(2) 园区新设立(扩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园区四至范围划定文件及四至坐标矢量数据,以及园区选址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4) 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批复文件,园区产业规划和审查意见;

(5)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跟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包含土壤及地下水相关内容);

(6)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7)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8) 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1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明文件;

(9) 园区扩区符合扩区条件的证明文件;

(10)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能够通过使用政务数据共享核验的,可免于提交。


申报时间

2026-04-13 至 2031-04-13

其他

1.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禁发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和环保生产条件、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2. 批准新设立(扩区)的化工园区应在两年内通过认定,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终止新设立(扩区)工作,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3.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积极推动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园区外的化工企业搬迁至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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