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工作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广大民营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号)精神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要求,省民营经济局修订起草了《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份已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广大民营企业的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再次向广大民营企业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3月9日前书面反馈至省民营经济局,无意见也需盖章函复。

联系人:王少波   0351-5607172   sxmyj604@163.com

附件: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6年3月3日

附件

 

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工作,制定如下工作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为方向,以规范化、高质量为指引,引导科技创新能力强、经营效益好的民营企业通过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二、目标任务

“十五五”期间,全省力争每年完成100户左右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三、工作措施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做好股改工作。

(一)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省民营经济局建立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建立市、县(区)级股改企业培育库,把有意愿股改的企业纳入培育库,明确培育方向,提供指导帮助,掌握进度情况。

(二)开展政策宣传。广泛宣传股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解读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以成功案例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带动更多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股改。

(三)加强培训辅导。对有意愿股改的企业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辅导,组织企业参加现代企业制度培训,帮助企业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财务、税收、土地等具体难题,围绕规范化股改条件和要求,帮助企业完善股权、规范账务、清晰资产,实现民主决策、合规管理。

(四)做好协调服务。加强对完成股改企业的跟踪服务,常态化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融资、人才、技术等综合服务,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优质股改企业,帮助企业申请股改专项贷款,持续破解企业发展瓶颈。

(五)加大扶持力度。为引导民营中小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降低企业股改成本负担,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强化财政资金扶持引导,落实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充分激发企业股改的积极性。

四、奖励标准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申报条件

1.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2.企业在申报奖励资金前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东为2人以上(含2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外部股东(非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3.企业成长性、盈利能力、资产水平、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年净利润达到20万元及以上,净资产达到600万元及以上,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达1.8%及以上。净利润、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以股改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净资产以股改时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企业存在限制类目录、淘汰类目录及生产落后产品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不予奖励支持。

5.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奖励支持。

6.企业登记注册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不予奖励支持。

六、申报资料

1.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情况及效果介绍;

3.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时一年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可查询的二维码,具体内容须包括研发费用);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进行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意见书(撰写指引见附件,具体内容可参照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同时内容须按照企业划型标准对企业规模类型、至少1名外部股东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需提供可查询的二维码);

9.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10.企业股改后若在股权市场挂牌展示、获得融资(包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或引入外部战略投资、外部股东等)或上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申报材料中不得出现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协议、名称等内容。申报材料按照顺序,采用A4纸制作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七、申报程序

1.拟申请奖励资金的股改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根据省民营经济局的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地的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制作申报材料,企业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内容包括: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限制类目录、淘汰类目录及生产落后产品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判断企业负责人是否了解股改的目的和意义及真实进行了股改(对股改仅是为了获取政府奖励资金的,或翻牌改制的,或股改后不严格落实法人治理制度的不得推荐);核实企业是否有外部股东;核对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相关指标与企业纳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得推荐);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类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以及内容的真实性有无疑义等;以上内容实地考察合格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

3.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后,需严格审核申报资料,查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的真实性有无疑义等,确保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向省民营经济局推荐。

4.省民营经济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评审结果。

5.省民营经济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会议研究,确定奖励名单,之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

八、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股改过程中,要引导企业真正改、规范改,加强对股改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价,对服务质量差、企业反响强烈的服务机构进行通报处理。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资料有弄虚作假的,不得推荐或通过评审;如发现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有帮助企业资料造假或存在造假行为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今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民营经济系统各项业务工作。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如有变化,以当年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文件为准。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晋民营发〔202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律意见书撰写指引


附件

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律意见书撰写指引


一、本次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授权和批准(必备)

二、本次股份制改造的主体资格(必备,注明企业规模类型)

三、本次股份制改造的实质条件(必备)

四、公司的独立性(必备)

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必备,注明企业外部股东情况)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必备)

七、公司的业务(必备)

八、公司的关联交易(必备)

九、公司的同业竞争(可选)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必备)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必备)

十二、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必备)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必备)

十四、公司的管理层(必备)

十五、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必备)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必备)

十七、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必备,注明企业员工数量与社保缴纳情况)

十八、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必备)

十九、公司及董监高是否属于失信或重大违法违规的核查意见(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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