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忻州市科技专家库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和科技局、岢岚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河曲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科技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等科技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充实科技专家库专家资源,现开展专家库专家征集和专家信息完善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家征集推荐,充实专家库资源  

  (一)征集条件及领域  

  1、被推荐入库的专家应符合《忻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附件1)中要求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条件。  

  2、此次征集围绕高质量发展、能源革命、特色专业镇建设、中医药强市、乡村振兴、食品安全、生态环保等重大战略决策布署,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现代生物医药、中医药、公共安全、生态保护、文物保护与利用创新政策规划和研究等领域开展。  

  (二)征集推荐要求  

    符合推荐条件的专家填写《忻州市科技专家入库推荐表》(附件2),并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主持或承担省级科技项目情况、主要学术著作、获得的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监督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到邮箱335917614@qq.com。  

  (三)集中推荐时间  

  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12日。  

  (四)注意事项  

  1、请各推荐单位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推荐出符合科技评审条件和要求、有时间胜任评审活动的专家入库。  

  2、此次征集推荐后将不再进行集中推荐。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并定期审定入库。我市以外专家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  

  二、补充完善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  

  对已入库的专家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市科技局将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信息的补充完善。请于2026年5月12日前将需要完善的资料报回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监督科。未及时补充完善短缺信息的,市科技局将暂停其评审资格,必要时调整出库。  

  附件:  

1、《忻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2、忻州市科技专家库入库推荐表.doc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7日

附件1:

忻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高质量的忻州市科技专家库,加强对库内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广泛遴选、集中统一、动态管理、开放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科技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建设和管理,由各领域从事科技工作相关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的科技专家队伍。主要工作内容:为我市科技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专项)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科技项目评审规则制定;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评审;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论证;中期评估评价;现场考察评价;结题验收;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四条 入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财务专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在科技相关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 

4、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市委联系的优秀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5、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局的管理。 

(二)技术专家入库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机构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2、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总负责人。 

(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负责人。

3、战略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科技管理的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以及从事相关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的专家学者。 

4、财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其它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且业绩突出,经两名以上已入库专家共同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进行。入库专家原则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后上报。我市以外专家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收到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后,应及时审定入库,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的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以及相关变化等重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应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作为专家使用申请单位,明确评审方式、专家选取领域、专家组结构、回避条件等,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同意后按规定选取,采取随机抽取、指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开展重要决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或重大成果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市外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遴选坚持回避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和部门以及理论和实践经验,专家组构成要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每位专家参加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5次。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的专家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入库专家实行信用管理。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做好专家信用情况的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以此为依据对专家进行信用管理。对不认真履行承诺义务,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有失客观公正行为的专家,将对其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专家使用申请单位应当随时报市科学技术局,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专家在参加相关活动中,不得泄露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从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科研失信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专家库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20年5月8日印发的《忻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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