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有关政策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晋商资〔2026〕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以及《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现就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上述政策资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门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资格核定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4.上述1、2、3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2023年第41号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三)申报主体应按时参加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不得存在违反海关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时间

“十五五”期间,核定部门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资格核定工作,申报主体每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四、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提交《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有关政策资格审核表》;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申报材料附目录页,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一式四份,按A4纸尺寸装订成册。材料中关键信息为外文的需提供正式翻译件。申请书及审核表中的相关数据须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数据一致。

五、审核流程

(一)资格核定。省商务厅收到申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太原海关和省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结果公布。经联席会议核定符合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通告,在省商务厅网站予以公布。未通过资格核定的,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核定结果和审核意见应在联席会议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三)资格复核。经核定享受有关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含2026年前核定符合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据实填写《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将复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联席会议依据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对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政策资格进行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的外资研发中心,视同主动放弃资格。复核结果与每年首次申请核定结果一并发布。

(四)实地核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可视情对其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真实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经核定符合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太原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

(三)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的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届时如无延长期限,核定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时间到期截止。

(四)对于财关税〔2026〕8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3)。

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有关政策资格审核表

2.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3.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5.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请点击下载:

晋商资〔2026〕8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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