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市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及《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黎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健全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技能人才素质、规模、结构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促进市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评选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治市《市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长治市市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加快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技能精湛,能够满足我市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7号)、《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63号)、《长治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评审遴选确定的市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培训,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时承担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课程研发、技能人才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围绕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建设实施。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具备技能人才培养或培训能力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为期2年,从财政补助资金下拨之日算起。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或高级技师(一级)水平。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培训能力。能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面向企业和社会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有至少2个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年培训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20%。

(三)师资配置。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拥有一支稳定的教学水平、技能操作能力等综合素质较强的专、兼职实训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30%以上。

(四)培训合作。申报单位为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的,应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至少3个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与2所以上高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具有组织技术攻关、技术研讨等活动的能力。

(五)创新能力。具有课程和教材开发、技能竞赛和成果展示等创新能力。实训课程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学员职业能力提升为核心,体现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在教材开发方面,建立起与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开发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职业技能竞赛、技能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七条 符合相应条件的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长治市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书》

(二)《长治市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方案》

(三)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培训资质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情况;实训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专兼职师资队伍数量、资质情况;培训成效及财务、固定资产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实际情况提供原件或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申请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开展全市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评审、遴选工作。在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入选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符合条件。

(一)资格初审。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市直行业、企业、院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按照评审规定程序组织初评、公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复核,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名单。

(三)项目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结果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

(五)资金支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设立并授予牌匾,同时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严格落实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做到项目建设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立账目、单独核算、单独建立收支明细账目等,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挤占、不挪用、不截留。

(一)所获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活动等。

(二)所获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3.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4.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5.“三公”经费支出。

6.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7.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8.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养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至少2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养技能人才的能力。项目实施满2年,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能满足年培训500人次以上的需要,年培训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20%。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全面实现。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被考核培训基地应据实填写考核自评材料,由建设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审核评价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审。成立不足一年可不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培训基地建设期满后提出第二次年度评估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步进行建设期满验收。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培训基地的奖惩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培训基地。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培训基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统筹和指导,并牵头对培训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做好培训基地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培训基地日常管理,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开展各项活动、取得的业绩情况,以备考核评估查阅,并指导其开展工作。自觉接受项目推荐单位的日常指导、督促以及项目实施1年时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2年期满时的验收、绩效评价,项目实施2年后的每年度产出考核。检查、验收、评价、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自觉接受纪检、审计、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建设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培训基地的;

(二)培训基地制度不落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迁移基地地址,或迁移基地地址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

(四)不提交年度评估申请或拒绝接受年度评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没有构建完备的培养体系和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或培养示范效应不达标的。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申报骗取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加快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技能精湛,能够满足我市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7号)、《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63号)、《长治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 (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建立,依托我市大中型企业、高校、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技能人才密集、职业(工种)集中的部门或实训基地建设,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面向企业、行业职工、院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四条  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期为期2年,从财政补助资金下拨之日算起。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第五条  建立工作室领办人和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当是在某一行业(领域)弘扬工匠精神、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津贴高级技师、三晋技术能手、太行技术状元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绝技绝活方面,技能精湛、技艺高超,在省内或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2.创新创优方面,在行业内获得有影响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3.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并有独特的技术见解,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维护、维修上有突破。

4.体现工艺传承方面,坚持继承和发展传统工艺、取得实效,在省内具有较高声誉。

(二)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活动条件。

2.依托职业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条 工作室建设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文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通知要求。

(二)项目申报。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业研发中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所依托的单位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

1.《长治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部门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3.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复印件等。

(三)项目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综合评审,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程序,提出工作室拟定名单。

(四)结果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

(五)资金支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设立并授予牌匾,同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1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5人以上(含带徒)。 

(二)技能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积极承担政府部门、企(行)业及职业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把工作室建设成为高技能研发的前沿阵地。

(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深化校企合作,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把工作室建设成为推广新技艺、开发新产品的创新舞台。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应用

第八条  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被考核评估工作室应据实填写考核自评材料,由建设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审核评价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审。成立不足一年可不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60分以上且排名前30%的评定为优秀,60分以上且排名前50%(扣除已评定为优秀的工作室)的评定为良好,其他评定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2.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3.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技能人才。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工作室的奖惩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推荐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者,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三晋技术能手评选。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统筹和指导,并牵头对工作室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做好工作室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立账目、单独核算、单独建立收支明细账目等,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挤占、不挪用、不截留。

1.所获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开支:培训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

2.所获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3)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4)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5)“三公”经费支出。

(6)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7)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8)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违反规定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自觉接受项目推荐单位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实施2年建设期满时的验收、绩效评价,实施2年后的每年度产出考核。检查、验收、评价、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自觉接受纪检、审计、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注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注销工作室,收回牌匾:

1.申请承办的单位注销或申请承办的单位因自身原因,不需再设立工作室的;

2.工作室领办人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或退休、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权限撤销工作室并摘牌:

1.申请承办的单位被撤销的;

2.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申报骗取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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