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关于公开征求《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健全完善我市科技特派员选用、管理、考核及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牵头修订形成《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6年6月12日—6月18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方式

欢迎广大单位、社会公众积极建言献策,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科学技术局。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姓名,具体反馈渠道如下:

电子邮箱:kjjgxk@126.com

联系地址:阳泉市桃北中街28号科技大厦1308室

联系电话:0353-6699010

四、有关说明

意见反馈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写明具体修改条款、修改理由及建议内容。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1日

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科技创新工作重要论述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阳泉市科技特派员选用管理制度机制,持续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人才支撑作用,有效推动科技创新领域“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各类企业、基层一线(以下统称派驻单位)开展科技政策宣讲、科学技术服务、创新需求凝练、创新资源对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体系建设、基层科技人才培养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遵循“双方自愿,相互赋能”的原则,在支持科技特派员为派驻单位提供科技服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同时,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托本制度提升自身凝练、解决科技问题的能力,以派驻单位为载体,实现自身从单纯教学、科研人员向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指导为一体的产学研专家转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重点围绕我市产业需求,精准匹配对应专业特长的特派员,优化选派结构;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按程序下达任务和补助,定期开展调研广泛征集科技特派员意见建议;负责开展市科技特派员组织申报、选派对接、培训交流、考核评价,科技特派员工作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征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服务的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科技特派员推荐申报、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服务保障以及协助考核评价等工作;帮助特派员建立线上联络、咨询、答疑高效机制,畅通派驻单位与特派员沟通渠道;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企业科技需求收集,科技特派员宣传报道、典型案例收集和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派出单位保障科技特派员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保留工资福利、岗位、编制,统筹协调特派员本职工作与基层服务时间,保障服务精力,鼓励各单位将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作为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内容。派驻单位应明确与科技特派员的合作内容、方式、任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事项,对科技特派员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服务成效作出评价,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实绩评价等工作。鼓励派驻单位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生活和工作补助。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深入基层一线,宣讲中央、省、市各级科技创新政策,全面摸排派驻单位经营发展与创新现状,协助派驻单位精准匹配、申报各类科技扶持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常态化开展科学普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与人才培训工作,引导派驻单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培育本土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应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及时、主动开展创新创业、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有效解决派驻单位关键技术问题和技术需求难题,并做好工作过程、工作成效等相关佐证材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要精准对接派驻单位实际技术需求,参与技术研发,凝练技术创新需求,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协助企业引入最新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产业化。指导派驻单位完善创新体系,参与研发管理,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产学研合作的“联络员”,督促指导派驻单位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高新技术型企业申报,并帮助申报科研项目、搭建创新平台、申领科技创新券、申报专利、建立标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  涉及科技特派员对接单位、任务目标、人员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反馈。

第四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

(一)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二)市内外相关事业单位、科技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企业法人、技术带头人、农村乡土人才等。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科研诚信准则,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与选派领域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程实践经验,熟悉各类科技创新政策,能够独立承担并有效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推广转化及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服从科技管理部门及派出单位的统一管理与调度,严格遵守派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保守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所涉科研项目的敏感信息和未公开事项。

(四)志愿到农村、企业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自觉遵照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服务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每名科技特派员需对接至少1个服务对象,并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采取“双向选择、资源匹配”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单个或多个领域科技特派员选聘和技术服务需求征集通知,向科技企业、基层一线征集科技创新服务需求,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征集服务人员信息。

(二)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向辖区内服务对象征集技术服务需求,并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科技特派员。

(三)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派出单位推荐科技特派员人选,企业法人、技术带头人、农村乡土人才等可直接向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自荐。

(四)报名单位和报名科技人员通过自主选择,双向对接。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组织双方洽谈、确定合作意向和内容。市科学技术局统筹协调供需双方信息和意向,突出产业需求导向,严格审核专业匹配度,研究并确定选派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发布名单,由派出单位、派驻单位、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视情况续签。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一)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需认真完成协议内容,并及时报告服务开展情况,重点报送问题解决、技术成效等实绩内容,将服务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科技特派员因特殊情况调整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派驻单位通过提出书面申请,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批。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做好服务保障,并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困难或问题。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派驻单位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科技特派员的情况。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在岗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涵盖履职尽责情况、技术服务成效、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技特派员按季度向属地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进展,市科学技术局结合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派驻单位评价、日常服务次数与记录、年度工作实绩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比例不超过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市科学技术局综合审定最终考核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科技特派员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依法享有取酬及相关政策保障权利,市科技局按年度给予科技特派员工作、交通及生活补助,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优秀和合格两个等次分级差异化给予奖励。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列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培训等事务性工作经费和科技特派员每年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技术承包和技术中介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同体,以主人翁的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将实际收益、服务成效和基层考核挂钩,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各方科技成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与派驻单位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服务期间,双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收益等权属问题,可由双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予以明确界定。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行动成功经验和模范事迹的宣传报道,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关管理细则,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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