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申报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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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可申报示范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可申报试验区,发展条件和工作推进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示范区。

【申报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列入地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或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落实代理监管工作要求,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行为有力,做到应撤尽撤。

(2)发展基础条件扎实。区域产业集聚,人才优势凸显,服务能力突出,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全类别、全链条优质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能够贡献较高产值和税收,有力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典型经验,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3)集聚地域范围明确。依托产业发展集聚服务资源,合理划定集聚载体地域范围,明确其“四至”范围和总面积,涵盖多个园区或城区的,明确各自功能定位。

(4)实施方案创新可行。实施方案建设思路和目标清晰明确,符合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实施方案任务和措施创新突破,能够发挥区域优势,具有可行性和预期成效,能够推动示范区、试验区高起点建设。

(5)保障措施机制有力。建立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完善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实施跟踪监测,能够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政策奖励】

获准建设示范区、试验区的,在三年的期限内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

【申报程序】

地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申报方案,对照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价,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申报首批示范区、试验区的,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申报主体编制的申报方案,主要内容应根据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概况、建设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任务、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四部分;申报主体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典型代表案例,包括落实国家政策、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扩大对外开放、强化支撑保障、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

【申报时间】

2023年6月29日——2023年8月10日

【政策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注意事项

建设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估验收,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事项。获准建设示范区、试验区的,在三年的期限内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制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保留称号;未通过验收,或未制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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