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各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山西省实际,现就《办法》在我省施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原则

严格遵循《办法》各项规定,立足山西省资源转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精准择优、规范高效、赋能产业、公正透明,构建契合山西转型发展实际的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体系。

(一)精准择优

严格按照国家《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要求,立足我省创新链、重点产业链建设和特色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布局,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精准遴选创新价值高、技术壁垒强、产业赋能作用突出的优质专利申请,重点支持链主企业、专业镇龙头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核心技术专利优先审查,严把专利质量关口,坚决杜绝低价值、同质化、无落地前景的专利申请。

(二)规范高效

统一全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标准、审核流程、材料规范与工作口径,健全标准化、闭环式审核推荐工作机制。细化各环节工作要求,理顺层级职责、精简办事流程、压缩审核时限,依托专业化服务体系精准对接创新主体和特色专业镇企业需求,实现优先审查申请受理、审核、推荐全流程提质增效,保障优质创新成果快速确权、快速保护。

(三)赋能产业

紧扣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核心任务,以专利优先审查为抓手,深度赋能全省创新链、产业链、特色专业镇融合发展。重点向适配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补齐产业发展短板、支撑专业镇产业集群迭代的专利成果倾斜,优先保障已产业化实施、已具备产业化落地条件、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创新专利,以高质量知识产权供给助力全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四)公正透明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查的申报条件、推荐标准、办理流程、审核结果全程规范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与诚信约束机制,严格规范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失信主体管控管理,营造择优推荐、诚信有序、公平竞争的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氛围,持续优化全省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二、专利优先审查职责分工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以下简称太原代办处)负责全省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推荐等工作;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协助做好本市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三、受理对象

1.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为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山西省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单位或个人应是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2.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实行申请主体备案制度。太原代办处在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建立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备案名录。申请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的申请人,应当先提交主体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并纳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备案名录后,方可提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申请。设有太原代办处工作站的地级市,可以由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主体备案推荐;其他地级市,可以由辖区知识产权局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主体备案推荐。

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创新能力与专利产业化实施能力,在所属产业具备领先发展优势,专利申报质量优良、专利授权率较高。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人主体备案表》(见附件),发送至太原代办处优先审查主体备案邮箱(邮箱见附件《申请人主体备案表》相应栏目),进行备案审核。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资格结合主体专利质量、信用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符合以上条件并且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链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以及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可以优先审查推荐的专利申请或案件类型

1.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完成受理,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3.复审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复审,已缴纳复审费。

4.无效宣告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已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五、可以优先审查推荐的情形

(一)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可以申请办理优先审查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并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上述第1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3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六、不予优先审查推荐的情形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予优先审查推荐:

1.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的;

2.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4.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5.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6.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7.出于不正当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8.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企业申请人;

9.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处罚的代理机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办理优先审查申请的;

10.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行为;

11.已获得过专利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资格的专利申请;

12.未经备案的主体或被移出备案名录的申请主体;

13.对申请人上一年度通过优先审查途径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本年度原则上不予推荐;

14.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已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但请求人补正两次及以上仍不符合要求的;

15.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推荐情形的。

七、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请求书要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签字盖章。(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栏目“表格下载”端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3/index.html)。

(二)请求推荐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其实施运用前景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或产业领域。

2.涉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之间的关系,写明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并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其实施运用前景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证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该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销售或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当事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PCT申请已经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阶段的证明材料,如,进入国家阶段声明/请求书、缴纳国家阶段费用的证明、他国专利局发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受理通知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作为凭证,如果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含外文,需要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文;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缴纳相应费用的凭证、含优先权信息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同时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由有关国家部委出具)。

八、办理流程

(一)申报方式:专利优先审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申请。

(二)材料审查:请求人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以电子申请方式提出申请后,由太原代办处受理并由审查员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太原代办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山西省的年度名额,结合申请人上一年度专利授权等情况,择优推荐。

九、代理机构义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不得从事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专利优先审查代理行为。

十、监督与管理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从事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审核、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十一、其他事项

太原代办处受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申请人优先审查申请推荐工作,并反馈结果。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案件补正后再次提交的,处理时限重新计算。太原代办处对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太原代办处窗口,0351-7065002

窗口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创新街25号山西智创城NO.2园区B座1层。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8日

附件:优先审查申请主体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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