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1号),推动省城优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综改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印发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21〕50号),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1号),要求各市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2017年8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也要求“各市制定创新券实施细则并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2017年12月,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并政办发〔2017〕105号)。2018年6月综改区管委会印发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8〕111号),经过三年试行,暴露出如对创新券支持对象设定较为宽泛,一些创新券支持的服务事项不易界定,部分企业以非科研创新行为申报科技创新券等问题,此次重新修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21〕50号)针对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二、主要内容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21〕50号)共13条内容。

 第1—4条,明确了创新券实施的目的、原则和管理部门。将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限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善了创新发展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权责表述。

 第5—7条对支持对象、服务提供方和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创新券申领使用范围和创新活动服务提供方的入选条件。与原方案相比,缩小了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将创新券支持对象中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删除;扩大了服务提供方范围,将“中试基地、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创新服务平台。

 第8—11条为申领、发放、使用和兑现,明确了创新券从申领到兑现的各个流程和要求,明确了兑现额度。增加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材料和实地抽查的流程,以确保审核过程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12—13条,明确由综改区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对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提出了处罚规定。同时明确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21〕50号)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原晋综示发〔2018〕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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