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6月13日印发的长政办发〔2024〕16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点日常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纳入标准


第四条 纳入监控点管理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所纳税款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所纳税款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纳入流程


第五条 按照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


(一)符合监控点纳入标准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登录市工信局网站进行下载)。


(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由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水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符合纳入标准的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召开联审复核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资料和现场复核,在联审复核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市工信局依据审核意见书,将审核纳入部门均同意纳入的企业确定为拟纳入监控点,并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六)审核纳入部门对监控点纳入有不同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企业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


第六条 扩大监控范围程序


被纳入监控点管理的企业扩大监控范围,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牵头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开展全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全面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八条 被纳入监控点管理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九条 被纳入监控点管理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可申请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在符合安全、环保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或实施监控点企业产业延伸项目。


第十条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一条 未纳入监控点管理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十二条 工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企业用地合法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性等相关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项目备案手续等相关工作;消防、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纳入监控点管理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县区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每3年由市工信局组织一次复核,复核不达相关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省级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同步进行修订。2024年6月13日印发的《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发〔202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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