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成〔202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有关单位: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工作是国家科技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年度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进行年度统计调查填报工作。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本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并更新年度统计调查工作主要联系人基本信息。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单位名单,并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填报。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本地方全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单位名单,并组织本地方有关单位填报。

新增或变更名单请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主管部门账号“机构管理”模块进行系统操作。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填报本单位年度统计调查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10月15日,具体要求见附件1。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所组织单位年度统计调查填报的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并按照填报系统设定模板梳理形成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总结报告,于2026年10月30日前完成网上提交。

二、工作要求

1.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要对年度统计调查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督促所组织单位完成年度统计调查。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作为报送内容。

3. 科技部七司、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统筹负责年度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负责年度统计调查的具体业务工作,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填报系统建设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10-62167431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346

邮箱:cgzhndbg@istic.ac.cn


附件:

1.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表的要求.doc

2.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表式.doc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

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一、填报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和三级医疗机构,具体包括。

1.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三级医疗机构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2. 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三级医疗机构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具备管理职能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只填报自身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下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自行填报;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填报。

二、填报方式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请于2026年7月1日—2026年10月15日登录填报网站开展年度统计调查表填报工作,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已注册单位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未注册单位经其主管部门系统录入后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三、填报内容

1.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情况。

2. 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情况。

3. 新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建设等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情况。

4.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中的取得的成效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四、重要指标说明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2. 科技成果转让是指通过所有权转移等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 科技成果许可是指以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4. 技术作价投资是指以技术折算一定价值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以专利作价入股、以技术作价投资创设新企业、以技术作价投资参股企业等方式。

5.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

6. 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是指经单位审批程序批准,在外兼职或进行离岗创业(且保留人事关系)的人员。

7.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现金收入。

五、填报格式

1. 年度统计调查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 表中本年度没有的数据一律填“0”,文字部分没有的部分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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