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改革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6〕39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6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向)、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等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基本条件
面向省、市两级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热爱“三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全面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前沿动态,科研水平高、学术造诣深,实践能力强,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勇于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推动本专业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发展;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2.学历及资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满5年,即2021年底前任职。
学历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满10年。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之日起算。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工程系列各类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得跨系列直接申报晋升正高级农业系列职称。从事农业机械设计、生产、研发、制造、维修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从事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向)工作的高级工程师,须同级转评农业系列职称后,再申报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3.考核条件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4.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前8名)及以上奖项;
(4)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及以上奖项;
(5)获省农牧渔业丰收成果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贡献奖,须同时提供为服务区引进推广的重大农业技术3项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普及应用率高的技术规范(须提供规范的技术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合作奖(前20名),须同时提供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认可(须提供规范的推广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制订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前5名,须在有效期);或制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3名,须在有效期);或制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及以上(前3名,须在有效期);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选育国审新品种2个(前5名)或省审新品种3个(前3名),在全省推广或在国内大规模应用(须提供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效益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作为原始首创发明人,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9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作为省或市级层面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农业工程及技术支撑项目、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已在两个及以上省份推广),经省部级验收通过(须提供国家下达的规范项目文件、计划任务、省级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总结报告、效益证明、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0)作为省级层面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5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文件、计划任务、实施方案、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5.学术能力水平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SSCI、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第一作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本人独撰或主编的较高水平农业农村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总结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研究成果5篇以上(每篇5000字以上),须经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加盖公章(须提供原始审批、应用等证明材料),并提交一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4)作为主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须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官方网站https://pdc.capub.cn/检索到作者信息,须有全国统一的ISBN书号与CIP核字号),并提交一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5)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发行全国或全省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须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官方网站https://pdc.capub.cn/检索到作者信息,须有全国统一的ISBN书号与CIP核字号)。
(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基本条件
面向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热爱“三农”;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紧跟本领域技术发展前沿动态,业绩突出,得到群众公认;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实践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2.学历及资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不具备上述学历规定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由3名正高级同行业专家推荐申报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即2021年底前任现职。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之日起算。学历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满10年。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工程系列各类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得跨系列直接申报晋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从事农业机械设计、生产、研发、制造、维修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从事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向)工作的高级工程师,须同级转评农业系列职称后,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3.考核条件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4.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前8名)及以上奖项;
(2)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前5名)及以上奖项;
(3)获省农牧渔业丰收成果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贡献奖,须同时提供为服务区引进推广的重大农业技术3项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普及应用率高的技术规范(须提供规范的技术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合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须同时提供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认可(须提供规范的推广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4)制订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前10名,须在有效期);或制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或制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5)选育国审新品种1个(前5名)或省审新品种3个(前6名),在本地区大规模推广,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效益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作为原始首创发明人,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7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7)开展农业新技术研发(前5名),经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须提供规范项目文件、实施方案、技术应用及鉴定证书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4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文件、计划任务、实施方案、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5.学术能力水平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第一作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本人独撰或主编的较高水平农业农村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总结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研究成果3篇以上(每篇5000字以上),须经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加盖公章(须提供原始审批、应用等证明材料),并提交一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3)作为主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著作8万字以上(须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官方网站https://pdc.capub.cn/检索到作者信息,须有全国统一的ISBN书号与CIP核字号)。并提交一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的论文(第一作者);
(4)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或全省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16万字以上(须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官方网站https://pdc.capub.cn/检索到作者信息,须有全国统一的ISBN书号与CIP核字号)。
县级及以下部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三)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热爱“三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技术知识,紧跟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动态,业绩成果突出;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带动作用,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2.学历及资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农业系列中级职称满5年(2021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聘任农业系列中级职称满2年(2024年底前聘任)。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之日起算。
学历专业与从事专业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10年。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10年,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工程系列各类专业中级工程师不得跨系列直接申报晋升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从事农业机械设计、生产、研发、制造、维修等专业的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从事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向)工作的工程师,须同级转评农业系列职称后,再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3.考核条件
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少于2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4.业绩成果条件
——省、市级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4)制订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制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10名,须在有效期);或制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8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选育新品种3项及以上,在本地区大规模推广,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效益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作为原始首创发明人,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5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7)作为省或市级层面主要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技术项目、课题4项及以上(须提供省部级正式下达的规范项目文件、计划任务、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作为省或市级层面主要技术骨干(前6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5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文件、计划任务、实施方案、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20名(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称号);
(10)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11)上述(4)(5)(6)(7)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总数量的50%以上。
——县级及以下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前10名)及以上奖项;
(2)制订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制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3项及以上(前10名,须在有效期);或制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选育新品种2项及以上,在本地区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须提供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效益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4)作为原始首创发明人,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前6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3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5)作为项目直接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完成本县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工程4项及以上,经市级以上专家组验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配套的项目文件、计划任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证明,并加盖市级以上相应单位印章);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6名)在本地区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重大农业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领域,提供2项及以上关键技术支撑,经市级以上专家组验收或鉴定(须提供完整规范、配套的项目文件、计划任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证明,并加盖市级以上相应单位印章);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8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4项及以上(须提供完整规范、配套的项目文件、计划任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证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20名(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称号);
(9)获市科技进步奖3项及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10)上述(2)(3)(4)(5)(6)(9)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总数量的50%以上。
县级及以下部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省市级农业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5.学术能力水平
在公开出版的农业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有1篇以上学术文章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第一作者,须提供会议邀请函和现场交流照片);同时提交1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技术工作基本情况、学术研究情况、岗位业绩综述。
6.高技能人才评审条件
具有农艺(畜牧、兽医)工高级技师以上资格,任现职满4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关申报条件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按本科学历申报。
7.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5名(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5)获省级技术、技能竞赛前3名。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范围内且符合评审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逐级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除资历条件外,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首次申报相应职称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
(二)实行民主评议。申报人所在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奖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学术水平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各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各市人社局审核,由各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汇总后报送。
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或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申报人员,相关材料由各主管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盖章后报送。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其中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其中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
五、注意事项
1.专业工龄计算。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之当年起算,实算至2026年底。
2.任职时间计算。从单位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之当年起算,实算至2026年底。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人员从取得相应资格之时起算。
3.成果名次要求。业绩成果和学术能力条件中“主持人”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级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8名,市级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课题)前6名。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均要求为技术组成员。
4.同级转评说明。从事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向)工作的工程师须转评取得同级农业系列职称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晋升下一级别农业系列职称,转评人员统一参加评审答辩,职称资格转评和晋升不能在同一年度进行。
5.学术条件要求。学术论文须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方向相同,字数不少于2000字。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所指范围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均须提供“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中任一平台的检索页面。著作须由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并提供经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面。
6.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
六、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开,实行“三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明纪律责任,实行“双承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市县主管部门管理松散、把关不严的,要视情况进行工作约谈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方式。申报人员需实名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st.shanxi.gov.cn),依次进入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各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综合服务平台通知,详细参阅《申报须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531-58212969、1665201527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