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晋科函〔2026〕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太原海关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晋科规〔2026〕1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现就第一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批核定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省级和地市级)、省属转制院所【仅指《山西省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1999〕97 号)批复的18家】、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二、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属科研院所填写申报书,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地市级科研院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10月15日前将纸质版(须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三、请各转制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填写申报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10月15日前将纸质版(须主管部门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四、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真填写申报书,于10月15日前将纸质版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五、所有申报材料按照《核定办法》规定要求提交纸质件(A4规格),一式五份。

请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我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开展核定(包含但不限于专家会议评审等),将核定名单报送科技部,同时函告海关,抄送相关厅局。

联系方式:科技厅前沿处 0351-3809129

报送地址:滨河西路省直机关集中办公区(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A座1116室


附件:

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资质申报书.wps

2.名单汇总情况表.wps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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