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阳泉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参照《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通过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综合评价,不断提升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政策制定、指导建设、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市直有关单位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任命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所属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自评、绩效评价和检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要求,启动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

(二)自评申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并提交至组织管理单位。

(三)审核推荐。组织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并提出拟认定意见,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认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发布认定文件,统一命名为“阳泉市XXX技术创新中心”;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认定或不认定意见。

第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平台,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九条 申请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领域与省、市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符合省、市产业与技术创新支持方向。

(二)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原则上不超过3家单位。第一依托单位须在阳泉注册,承担过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的创新成果获得应用。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须与企业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鼓励其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全部依托单位须签署共建协议,健全合作机制,开展实质性合作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产学研用融通发展。

(三)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人事关系须在依托单位,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同行认可度高,学风作风优良,有充足时间和精力推动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且不得在市内其他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担任负责人。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中心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且第一依托单位科技人员占固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独立集中的科研场地和充足的经费保障。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700万元,近3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五)严格遵守学风作风建设要求,近三年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管理、安全运行第一责任人,在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绩效奖励等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负责按照建设方案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建设任务完成和发展目标实现。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由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数不低于5人,依托单位人员占比不超过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优势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应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按照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研发人才团队建设,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依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性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自行变更的,取消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资料经组织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的,视为放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安全事故、提供虚假材料、干扰绩效评价工作等情况的,取消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被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旧办法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要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积极整改建设。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不再保留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阳泉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阳科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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