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按照《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12号)精神,参照《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规〔202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阳泉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实质性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研发服务、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活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为本辖区、本行业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对其运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阳泉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阳泉市,注册或登记后运营1年以上。

(二)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且三年累计不低于20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自我造血能力,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能够保障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建设发展需要。

(六)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标准。遵守相关发规,,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与消防责任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须获相关许可,人员具备相应安全资质。

(七)近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八)主要从事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要求,启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

(二)自评申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并提交至组织管理单位。

(三)审核推荐。组织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并提出拟认定意见,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认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发布认定文件;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认定或不认定意见。

第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八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资料经组织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的,视为放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须按相关文件要求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自行变更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逾期未报送资格期满绩效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认定、评价结果的;

(四)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五)不再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标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发生严重违背科研伦理、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七)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八)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九)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取消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旧办法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积极整改建设。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不再保留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阳科发〔2022〕6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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