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运城市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科局、科创中心,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制定了《运城市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2日   

运城市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运城市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科技服务行为,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结合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围绕科技创新全链条,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等相关科技服务,支撑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备案、考核评估、政策兑现及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构的培育推荐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对接、价值评估、中试孵化)

  2.技术合同撮合与交易代理

  3.科技成果评价与知识产权服务

  4.政策咨询与项目申报指导

  5.人才引进与专业培训

  6.科技金融与融资对接

  7.创业孵化与平台运营

  第五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服务机构,推动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专业化服务机构,提升自身创新能力;支持市场化机构参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主体资格:申请机构应为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持续正常开展科技服务经营活动。

  (二)发展定位:机构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聚焦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重点领域,具备清晰的发展规划、经营理念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能够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需求,提供专业化、系统化、高质量的科技服务,有效支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链升级。

  (三)硬件条件:机构应拥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场所面积应满足日常办公和服务开展的基本需求;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专业设施和技术支撑平台,具备开展科技服务所需的技术条件和信息化能力;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长期合作的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服务覆盖范围和影响力与其机构定位相匹配。

  (四)人员要求: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丰富的科技服务实践经验以及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机构专职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根据服务领域特点,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才或复合型服务团队,鼓励配备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理人配备情况纳入后期评价加分项),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五)管理制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流程规范、质量控制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员工激励与考核机制等,确保服务过程规范、服务质量可控、服务结果可追溯。

  (六)信用要求: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失信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部门初审并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结合量化评定标准开展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择优评价;

  4.审核通过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备案为“运城市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公开量化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估内容根据机构服务类型,重点包括:服务能力建设、服务业绩(服务项目、服务企业、交易额、服务收入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管理制度执行、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技术经理人配备及发挥作用情况等。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动态管理机制

  1.每年开展一次运营复核评估;

  2.连续两年未参加评估或整改不力的,视为不合格;

  3.不合格机构撤销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存在数据造假、虚假服务等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信用惩戒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虚假服务、失信违约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撤销其认定资格,并纳入信用惩戒名单。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备案经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依托单位等核心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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