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规社〔2026〕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山西省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22〕4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财社〔2022〕43号文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晋人才〔2020〕1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山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晋人才办〔2024〕1号)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25〕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管理,通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保障、研修培训、平台建设的津贴补助和项目资助等。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坚持“促进发展、择优资助、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依规使用、绩效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绩效跟踪、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人社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时限要求提出分配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合法、合规性初审,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是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性负责,按照下达资金的数额和使用范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控机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负责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报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包括高端创新型人才津贴补助、研修项目补助、博士后专项补助、留学人员择优资助、平台建设补助和市场化引才奖励等项目。  

第九条 高端创新型人才津贴补助项目

(一)项目及标准

1.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岗位津贴。对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岗位津贴。其中受聘到“杰出三晋学者”“三晋学者”“青年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的,在聘期内不重复享受。

2.柔性引进院士津贴。通过开展项目合作、科研攻关、技术服务、技术入股、顾问咨询、挂职兼职、人才租赁等多种方式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在晋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两万元津贴。

(二)申报审批程序

高端创新型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省人社厅复审后给予补助。

申请国家级学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岗位津贴材料应附: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申请柔性引进院士津贴材料应附: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签约协议书和工作时间证明或申请单位承诺书。

第十条 研修培训补助项目

(一)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

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补助经费。省级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省人社厅批准,为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而举办的示范性高级研修项目,补助标准为每期14.8万元。主要用于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课件制作费、资料印刷费、交通费等。

(二)申报审批程序

省人社厅下发年度省级高级研修项目征集文件,由各单位按照选题要求自主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人社厅申报,各市由人社局统一向省人社厅申报。对申报的项目由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经费补助。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xx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第十一条 博士后专项补助项目

(一)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

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日常生活等补助以及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分保障经费,具体用途比例由设站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设站单位提取的工作保障经费不得高于补助总额5%。

对新进站全职博士后按照每年10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生活补助,博士毕业于海外知名高校的按每年20万元标准执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全职博士后享受同等政策。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招收的在职博士后按每年8万元标准执行。

(二)申报审批程序

各设站(含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当年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省人社厅复审通过后给予补助。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进站备案证明中排名第一顺位的设站单位提出补助申请,且设站单位须为经我省申报设站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择优资助项目

(一)项目及标准

留学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留学人员来晋回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择优资助经费。

资助标准分为:

1.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社科类项目不超过6万元)。

2.普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社科类项目不超过3万元)。

3.其他类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两万元。

(二)申报程序

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向省人社厅申报。由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经费资助。

申请资助材料应附:《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主管部门(单位)的申报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汇总表》。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

1.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是指对我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获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给予的一次性建站补助,标准为每站30万元。主要用于配置科研设备、添置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等支出。

2.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站补助经费,是指对我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获准新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给予的一次性建站补助,标准为每站10万元。主要用于配置科研设备、添置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等支出。

(二)申报审批程序

设站(含创新实践基地)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经省人社厅复审通过后给予补助。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设站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的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市场化引才奖励项目

(一)项目及标准

市场化引才奖励项目经费,是指猎头机构受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委托,从省外新引进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猎头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奖励。

猎头机构从省外为我省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A、B、C、D类,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金;猎头机构从省外为我省用人单位引进计税年薪10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急需紧缺人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金;引进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中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的,给予5万元/名的奖励资金。同一猎头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用人单位委托猎头机构从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按照猎头服务费的60%给予用人单位奖励,同一用人单位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每年3月1日开始申报上一年度奖励资金,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奖励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猎头机构(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社会公示、资金拨付及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三晋英才计划人才项目及评审经费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才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人社厅要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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