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整改的对象

本辖区内全部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开办专利或者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范围应包括全部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二、组织代理机构自查的内容

(一)不符合执业许可和备案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的人数以及资质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情形);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全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全部已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

代理机构还应排查是否存在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住所)不一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情形。

(二)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排查本机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三)未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

(四)出租出借代理资质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或者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技术交底书编造专利申请,出于不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代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代理恶意“撤三”等行为。

(七)弄虚作假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伪造地理标志史料,通过购买或者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等,以及在代理业务中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冒用政府机关名义和官方标志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本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自查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组织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全部代理机构传达自查整改要求,组织各代理机构对照自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和限期整改。

(二)加强督导处置。各省局要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进行督促指导,并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类处置。对于经整改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对于在自查整改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视情形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措施;对于在自查整改期间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自查整改结束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必要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拒不改正“挂证”行为的人员,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按程序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检查事项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及时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并减少和避免对代理机构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于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或者仍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撤销或者吊销其专利代理资质。

(三)强化教育引导。各省局要结合自查整改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合规教育,推动将自查整改要求内化为代理机构的日常规范,切实增强代理机构诚信合规意识和内控管理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促进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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