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晋科规〔2026〕2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6〕2号)等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10日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6〕2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其主责单位,其他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为省科技厅。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及时、尊重规律、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全流程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涉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已全面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该项目启动强制终止或撤销程序。

项目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最晚于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延期执行。已过执行期项目不得申请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工作报告;

(三)技术报告;

(四)计划任务书;

(五)科技报告;

(六)变更审批材料(项目如有变更须提供);

(七)经费使用凭证:省财政支持资金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提供由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8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经费决算表和各科目经费相关使用凭证;

(八)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完成、成果技术水平与创新性、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成果等印证材料,材料应具备规范性、关联性、有效性,相关成果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标注;

(九)其他相关材料。

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如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要求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并在项目验收前出具跟踪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审查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补充材料并反馈具体意见。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在项目验收申请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要求和实施过程中经审核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预算执行与调整、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项目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应用、社会经济效益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可采用会议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方式。重大专项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实地考核验收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其中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除(一)、(二)以外的情形,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意见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验收证书扫描上传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后续支持经费按规定进行拨付,结余财政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财政资金,后续支持经费不再拨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财政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后续支持经费不再拨付。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作为下一步项目滚动支持、新设项目遴选承担单位及科研机构评估、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参考。

第十七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研究、青年科学研究项目验收采取“验收备案制”方式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将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择优遴选好的项目纳入省重大重点项目库进行接续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终止与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运行或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变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的;

(六)由于其他非主观故意和非科研失信等客观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终止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科技报告及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省财政支持资金8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经费决算表和各科目经费相关使用凭证,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确认)等材料,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项目承担单位未主动申请项目终止,项目主管部门经研究或者论证,认定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可强制终止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终止(含强制终止)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聘请技术、财务专家对已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经费使用等进行核查、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终止决定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审批后的终止审批表连同各项总结报告、退费单据等扫描上传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提交相关书面报告并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面临较大风险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或论证、分析研判,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情节严重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配合项目管理,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同时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原渠道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终止(含强制终止)、撤销以及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等规定,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配合不力或者所推荐项目中终止、撤销、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项目占比较高的,将从严审查其推荐项目,强化项目全周期跟踪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本工作指引施行前已进入验收、终止或撤销程序的项目,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此前印发文件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指引为准。

 

附件: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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